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原告因右上腹不适,夜间加重,出现排便困难到被告医院就诊,经被告门诊彩超示:肝占位,性质待定。2017年8月15日被告CT:肝右叶前叶病变,恶性可能大,不典型血管瘤待除外,腹腔及腹膜后小淋巴显示。诊断原告为肝脏占位病变。并于2017年8月21日收原告住院。

2017年8月24日被告为原告进行肝脏MR增强及弥散加权检查诊断提示:肝左右叶交界处占位病变,考虑恶性,建议穿刺活检。并术前诊断肝脏肿瘤。2017年9月6日超声提示:脂肪肝,肝内结节,考虑M。2017年9月7日被告为原告进行肝脏肿瘤不规则切除术,切除肿物及周围1cm正常肝脏。

2017年9月12日被告对原告的肝脏物病理诊断:肝:恶性肿瘤,考虑肝细胞性肝癌(Ⅲ-Ⅳ级)肿瘤大小2.5×1.8×1.5厘米。原告出院后于2018年9月到x肿瘤医院就诊,该院对被告医院编号:175737蜡块X1部位:肝肿物进行病理会诊(原告的肝肿物),于2018年12月28日出具病理报告单,病理诊断:(肝肿物):符合血管平滑脂肪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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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依据x肿瘤医院的这一病理诊断,证明原告根本没有患肝细胞性肝癌,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原告的肝脏部分丧失,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给了原告及家人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当时x肿瘤医院外科根据原告的彩超、CT、核磁,通过这些考虑到原告有占位病变,恶性肿瘤可能性大,外聘专家来做的肝脏手术,术后取的肝脏作为病理,三个工作日以后的结果,我们都是以病理为主,病理也为恶性,患者手术1年以后到x医院做病理,跟我们的不一致,我们在做病理诊断中有过错。

四、鉴定意见

被告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术后肝癌相关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原告不宜评定伤残等级。

五、庭审意见

依鉴定结论,酌定被告赔偿85%。原告治疗期间及到门诊及其他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诊截止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共花费医疗费160963.39元。原告伙食补助费应为40天×100元/天=4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营养费,出院之后有医嘱术后保肝营养,按照住院期间40天,每天按照100元计算,故营养费为4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护理费,护理费应为52707元÷365×(17×2+23)=8208元,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住宿费1854元,此款项为原告去北京治疗实际产生的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依据本案情况及x市生活水平,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以30000元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鉴定费15000元,鉴定为原告诉讼所必需,故鉴定费被告应予赔偿。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6388.50元,原告提供相应票据证明其主张,为原告实际损失。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合计43270元,故本院予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实际损失总计246683元,其中医药费160963.39元、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4000元、误工费43270元、交通费6388.50元、护理费8208元、住宿费1854元、精神损害费30000元、鉴定费15000元。根据鉴定结论,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由被告x市肿瘤医院按责任85%的比例予以赔偿。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肿瘤医院赔偿原告刘某20968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