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被锁链拴住的妇女
在整个春节期间
引发了无数人的同情和愤怒
今天
跟着擎盾中台一起
从大数据角度看拐卖妇女儿童的“原罪”
一、热门案例及衍生问题
1、徐州八孩案例
日前,一段网络视频引发热议。视频中,一女子疑似精神失常,被铁链拴在破屋里。随后,有人认出这位女子疑为江苏徐州丰县欢口镇8个孩子的母亲。据欢口镇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女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发病时有暴力倾向,家人才将她安置在单独的房屋中采取控制措施,并非一直被人拴着。女子的丈夫董某民声称女子是被其父亲“捡”回家,但视频中女子的境况以及生育8孩的事实让网友不禁怀疑女子是被人拐卖而来。
最新消息显示,女子丈夫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当年带走女子的桑某妞及桑某妞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刘学州案例
我们曾对事件进行法律解读,可点击进入文章链接详细了解~刘学州自杀了,他的亲生父母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衍生问题: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使是父母出卖亲生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同样侵害子女在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刑法上将具有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素,而营利获利目的的判定可依据父母获利金额与普通感谢费的数额差距来看,若远超出“感谢费”则可判定为具有营利获利目的。
二、罪名解析及刑罚变更沿革
1、罪名解析
(1)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构成要件的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拐卖的是妇女儿童。
侵害法益是被拐卖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被拐卖者的身体安全。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妇女、儿童罪指的是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量刑
(1)法定刑和加重刑及相关情形
a.拐卖妇女、儿童罪
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刑罚变更沿革
三、司法案例数据统计分析
1、审理年份
擎盾中台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案由检索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出24283篇裁判文书。结合图表,我们发现2014年-2016年是案件高发年份,最多达到4402件,是2012年的20倍之多,2012年到2021年这10年来平均每年有2400多个家庭因拐卖而破碎。
2018年至今,在公安部和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各部门的联合行动,积极打拐的努力下,案件数量逐步下降,2021年已降至829件,是巅峰时期的1/5。
2、地域分布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地域方面呈现分布广泛态势,其中云南省(3982件)、山东省(3090件)、河南省(2555件)、福建省(1767件)、河北省(1548件)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占据前五,属于拐卖案件发生的重点区域。
3、儿童拐卖距离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王真课题组,在犯罪地理学领域的基于大数据分析中国儿童拐卖网络的最新研究成果《中国非法收养的儿童拐卖网络》(Child-trafficking networks of illegal adoption in China),通过采集2万+的网络寻亲数据,使用大规模数据构建省、市两级的儿童拐卖犯罪网络。
(图片来源:武汉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号)
研究成果表明
我国的儿童拐卖以短距离拐卖为主,在论文统计的拐卖数量中,省内、市内拐卖的案件数量占比达到40%以上,而超过1000km的长距离拐卖相对较少,占据30%的比例,与除省市内拐卖和1000km之外的长距离拐卖的其他案件比例基本相当。
同时,研究者利用多种社会网络指标如拐入拐出数量、总数量等数据,发现省会、经济发达城市通常情况下拐卖儿童案例较多,应当重点关注。
在拐卖路径上,主要呈现出大城市—>小城市、西部—>东部、欠发达地区—>发达地区的特点。
且总结分析出儿童拐卖存在部分区域性较强的犯罪集团特征,从而得出对关键城市倾斜资源打拐对于破解全国的儿童拐卖极有可能具有较好的效果的结论。
4、法院级别
结合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高达81.48%的比例由中级法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表明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有相当比例都存在上文所述加重刑的情节。
5、案件判决特征
经过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判决书的阅读及量化分析,我们发现以下特征:
(1) 定罪量刑:
在收买妇女儿童案件中,被告收买目的、动机、主观恶性、是否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否阻碍解救等因素成为必要的量刑标准;
是否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是否有坦白或自首、是否有虐待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则在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中均需要纳入量刑考量中。
(2)刑罚适用: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件中,有超过9000件的案件被适用从轻(3479件)或减轻处罚(2839件)、缓刑(2006件)、社区矫正(963件)等刑罚,判决理由多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较轻,为三年以下,属于轻罪。擎盾中台统计的数据显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仅有1062件,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件数量的1/20不到。
学者观点
著名宪法与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从宪法角度提出了新观点: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不应只停留在技术层面,此类案件的核心,是触犯到了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即每个人都有免受支配和奴役的权利。
基于对这一核心价值的保护,应提高收买受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暴露执法不严现象,根源于法律传递出的错误信号,对买方的轻微刑罚,导致行政管理系统和司法系统对这一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最终加剧价值扭曲的恶性循环。
(文字来源:法学学术前沿《收买妇女罪刑责的讨论 | 一个重申人的权利的宪法时刻》)
(3)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这24283篇文书中,有1215件被告人因多种犯罪行为被处以数罪并罚。其中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案件中可能出现多种犯罪行为如:重婚、强奸、侮辱、限制人身自由、虐待、诈骗、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
擎盾中台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由”和“数罪并罚”以及相应罪名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绘制了如下图表:
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之伴随最多的犯罪行为都是强奸行为,存在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4)被拐卖女性群体的精神状况与部分罪名的认定有一定关联性
在裁判文书网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案由和“精神状况”为关键词检索,最终检索到33篇相关文书。
擎盾中台总结分析发现,被害人的精神状况与性自我防卫能力存在关联。例如(2018)豫04刑终328号,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且在明知被拐卖的妇女精神异常的前提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另案中,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熊某魁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但没有同时判处强奸罪并罚。
被害人于拐卖地结婚生子且发现时精神失常,精神失常的时间节点决定嫌疑人强奸罪的罪名是否成立;如果在婚前就具有精神疾病,婚姻本身的合法性则有待确认,当事人不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生子的事实应当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在无性自卫能力时期被迫发生关系;如果被害人生子后产生精神疾病则产生精神疾病的原因有待探讨,和买卖女性的嫌疑人是否有关也值得商讨。但实际判决中因各案件证据证明力等原因无直接定论,同样与精神失常的被害人结婚生子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四、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分析
1、易被拐卖对象
亲信陌生人,富有同情心,对陌生人无防范心的年龄不大的女性,如16岁以下的女孩,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求职学生,警惕性低,防范意识弱,被熟人、网友等拐骗,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从事高强度劳动或进入传销网络乃至到偏远地区做童养媳。
(2)儿童:
a. 男童
根据王锡章学者研究《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与遏制对策——以F省为例的实证研究》可知,相比于女童,男童更容易遭到“毒手”。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和计划生育政策双管齐下的影响下,男童在市场上的行情更好,价格也会更高。因此人贩子会有所取舍。
由于问题的特殊性,无法精确获取被拐卖儿童的具体男女比例,但根据邢红枚学者研究显示结合1997-2014年间152份裁判文书发现男童占比达到65.79%。
b. 0-6岁孩童
根据文章《拐入侧视域下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时空格局》可见,0-6岁的婴幼儿则是被拐卖的主要对象。0岁婴儿大多被自己的亲生父母所出卖;而1-6岁儿童由于其外出机会较多,但自身记忆与辨识危险的能力较弱,认知能力较弱,难以辨别人贩子所设置的诱饵和圈套,且发现情形不对也难以自救。
相比之下,7岁以上的孩童们普遍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且随着成长和学校教育,记忆与辨识能力不断提高,对危险的辨认能力和对陌生人的警惕心也不断提高,以及学校教育增强了对如何自救的认知。因此被拐卖的风险要低很多。
c. 农村儿童
从城乡角度来看,根据《四川省拐卖儿童犯罪的时空演变过程及影响因素分析》相比于城市,农村儿童因缺乏相应监护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监管相对松弛导致家庭抚养压力较大从而更容易被拐卖和出卖。
2、拐卖儿童常用手段
(1)团伙作案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梅姨案”就是典型的团伙作案,抢走申聪的张某等人以出卖为目的,组织完整的收买链条,包含抢夺儿童,运输中转,寻找当地中介,中介寻找买家,谈价,验货,交易等等多重环节。团伙作案的案件中往往拐卖儿童数量较多,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2)利用特殊身份私卖儿童
此类利用自身“特殊身份”的被告人往往职业特殊,如妇产科医生或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如2013年陕西富平产科医生私卖婴儿案就是典型的利用特殊身份私卖儿童的案件。
2013年2月28日至7月,张淑侠以自己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生的身份,对在医院生产的董某、王某、武某分别以孕妇患有的疾病婴儿会被传染或婴儿本身患有疾病为由,劝说受害人及亲属放弃婴儿。在受害人相信其说法后,张淑侠会联系山西省临猗县的潘某买卖婴儿。
(3)通过互联网组织孕妇长途至买方地待产
利用互联网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以此逃避长途贩卖、运输婴儿过程中被查缉的风险。
(图片来源:邢红枚.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17-25.)
3、拐卖妇女常用手段
(1)假装求助:利用女性同情心假装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向目标女性人群假意求助至僻静地区麻醉带走。
(2)诱骗:a.熟人作案:利用亲近关系,以帮助介绍对象、找工作、寻找家人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出走。b.非法中介借介绍涉外婚姻拐骗——越南新娘产业链。
(3)暴力手段:以威逼、恐吓、劫持、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控制被害人。
(4)团体作案:伪装为家庭内部纠纷阻拦路人视线强行带走妇女。
(5)新型手段:利用网络平台,假装男女朋友身份进行拐卖。
4、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目的
(1)犯罪团伙以营利为目的
专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2)收买方为获得后代
从判决看,相当一部分收买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动机是为有身体残障者娶妻生子,部分农村地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儿女双全”等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以及法治意识的缺失,使其罔顾法律,实施非法收买儿童的行为。
(3)亲生父母无抚养能力或谋利
父母卖掉孩子的原因各异如:超生罚款、未婚先孕、未能成功避孕、没有抚养能力等等,因此送与有抚养能力人家抚养。
此类案件看起来似乎是“送养”,为什么性质又变为拐卖了呢?需注意,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收取了明显高于感谢费的巨额财产,可以视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五、国家对拐卖人口规制的影响和行动
1、现行刑罚存在的消极影响
(1)保护对象的范围存在局限性
我国现有刑法规定拐卖、收买犯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儿童,未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性青少年纳为保护对象。
(2)法定刑较低,打击力度偏弱
我国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责最高刑期仅为3年有期徒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属于较严重的刑责。刑法对同为奴役妇女儿童的拐卖行为和买受行为的罪责悬殊对待,不利于对收买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
(3)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刑罚过轻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共同对向犯,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刑罚相差悬殊。买卖不同罪导致买方市场一直活跃直接导致了买卖妇女的需求持续存在,即使打击力度增大,未从源头解决需求,总有人铤而走险。
2、政府最新政策打击行动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9日印发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其中提出:
(1)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
(2)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
3、高新科技打击拐卖助寻亲
(1) 建立国内最大的公益寻亲网站"宝贝回家"
(https://www.baobeihuijia.com/Index.aspx)
(2)举办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公益活动,个体可以通过手机与网络,对身边出现的可疑乞讨儿童和疑似拐卖人士进行记录查证,每一个人都能成为打拐的前线探员。
(3)最新的AI技术抓取关键信息,VR技术智能模拟成像,对分析犯罪高危区域、模拟嫌疑人画像以及在线搜查取证方面很有帮助。
(4)建立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运用DNA比对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快速、高效地查找被拐卖儿童。采血检测DNA输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就能自动比对,即便儿童被拐多年之后体貌特征发生变化、身源难以识别,警方依然可以准确、快速地认定被拐儿童的身份。
(5)建立移动打拐平台——“团圆”钉钉系统,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犯罪。“团圆”系统是基于“钉钉”软件的移动打拐平台,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拐办主导、阿里巴巴集团提供技术支撑,2016年5月15日正式上线。2017年5月17日,“团圆”三期上线,正式接入“团圆”系统的应用已达21家。
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何保护自己
一人在外的女性,需谨记
(1)树立对陌生人和陌生车辆的警惕心,不坐黑车。
(2)不随意相信陌生人跟至不熟悉地区,遇见弱势群体求助,帮忙报警即可。
(3)独身出门时候保持与家人朋友的电话联系,习惯发实时定位。
(4)习惯向警察寻求帮助,察觉异常情形及时报警。
(5)设置一键发送求救短信和报警电话保证呼救可及时传递。
儿童的监护人应时刻注意
(1)培养教育孩子树立警惕心和安全意识。
(2)在公共场所及日常生活中时刻注意孩子的动向,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人多嘈杂的区域,不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及保护范围内。
(3)让孩子熟背父母联系电话、单位、姓名,熟记急救120、求助110、火警119等急救电话。
(4)无法摆脱陌生人纠缠时,及时找值得信任的人求助,如警察、军人、保安。
(5)如若不幸被拐走,寻找机会脱身拨打110。家长可以在儿童衣服或者裤子的口袋里装上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让孩子把纸条扔在人多的地方求救。
七、结语
拐卖和买受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奴役,也是对人基本价值的公然践踏。国家积极实施打拐行动,现今拐卖案件的数量虽已逐年降低,但拐卖行为依然没有完全消失,仍有妇女、儿童的权益被践踏侵犯。
希望本文能为国家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规制打击、妇女儿童的自救及提高群众对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认知带来些许帮助,更愿天下无拐!
(图自:插画师任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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