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心就是出清“僵尸”管理人,优胜劣汰,进退有序。《通知》对“僵尸”管理人的高管影响极大,特别是一些置若罔闻的僵尸管理人,对新规不闻不问的,那么新规对挂靠的管理人极具杀伤力。

2022年牛年岁末,中基协发布了 (点击可查看),核心是对存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无法持续经营的,“优胜劣汰、进退有序”。我们认为新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将尸位素餐的”僵尸管理人”清退出圈。所谓”僵尸管理人”,是指无在管的私募投资基金,实际已无持续经营能力的管理人。面对新规“僵尸”管理人必然会被出清,在”僵尸管理人”处任职的高管必受影响。

一、”僵尸管理人”产生的原因

僵尸管理人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根据私募汇的观察主要有以下类型:

1.因无经营能力,无法持续经营

此类僵尸管理人,原本是确实想从事私募投资业务,但是限于募资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问题,待基金产品退出后,名下再无在管基金,已无法再行经营,最终只剩个管理人的空壳。 有的实际控制人,想着留着管理人的名头可以另作他用,比如广告宣传等目的,或者拟转让但无下家或价格不理想,就一直将管理人的空壳保留。

2.跟风登记管理人,留着以备后用

有些僵尸管理人,从一开始就只是跟风去登记,留着备用,16年发行保壳产品后就处于休眠状态,或想待价而沽但无接盘人,或已忘记此事。

3.已登记多家经常使用一家,其他休眠

有些”僵尸管理人”在登记之初,就是拟准备进行集团化运作或多平台经营,但是限于合规成本和自身实力等原因,最终只选用其中一两家使用,其他在保壳后休眠。

无论何种类型的僵尸管理人,根本的还是管理人已经不具备合法合规、持续经营的能力,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已经不复存在,空有一个等级的管理人壳子。

二、僵尸管理人普遍存在挂靠高管

”僵尸管理人”大量存在,除了以前监管没有对在管产品有有求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僵尸管理人挂靠了大量的高管。 根据监管要求登记管理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等高管,并且对高管有严格的任职要求,对一个僵尸管理人来说,发一个保壳产品问题不大,甚至是没有在管产品也不是问题,但是不能没有高管,否则合规层面无法通过。

因为僵尸管理人无实际经营,无法为高管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自然留不住人,但为了保住管理人的资格,必须要有高管。因此,”僵尸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采取挂靠的方式聘用高管,即僵尸管理人支付少量的报酬聘请具备合规要求的高管表面任职,而这些高管实际在其他地方专职工作。有的因经营能力成为僵尸管理人的,有些高管离职,而未再次进入私募基金行业工作的,僵尸管理人会与这些高管协商,不在AMBERS系统中办理离职手续,仍然挂在该管理人处。

三、这次僵尸管理人很难“保壳”

此次监管新规,不同于2016年的管理人出清,僵死管理人很难“保壳”。

1.“遗忘”是最大的敌人

无论是哪种的僵尸管理人,都会存在挂靠高管的情况,而在《通知》新规下这些挂靠高管就面临了巨大的合规风险。对主动注销的僵尸管理人处的挂靠高管而言,合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通知》的规定,中基协对主动注销的高管不予计较。而成为僵尸管理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这个管理人资格不问不闻,有一些实际控制人差不多忘记自己还控了一个等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是有些挂靠的高管忘记了,自己还在一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处担任高管。

2.合规成本无法承受

即使僵尸管理人的相关方记得还有一个管理人的壳,但是《通知》中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鉴证意见函和托管人的尽职调查以及重新发行产品等措施,僵尸管理人是无法承受,无法实现。

首先,僵尸管理人成为僵尸很重要的原因是无法持续经营,在合规管理上更是一片空白。因此无论是专项法律意见书还是托管人的尽职调查,注定得到的结论是无法持续经营。即使是为了满足持续经营的要求,僵尸管理人也得付出极高的成本。

其次,能够出市面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很少,除了对律师的要求极高外,如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遗漏、错误等造成相关人员损失的,监管还要求律师和律所与被核查的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相当多的律师事务所不开展此项业务,即使开展此项业务的律所也会挑选委托人,规避可能的风险。中基协让托管人对发行产品的管理人尽职调查,让托管人来对管理人进行合规背书。从实际情况来看,除非有特殊的动力,托管人几乎不会对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 即使有律所、托管人愿意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相关文件,相关费用恐怕也不会低。

四、对挂靠高管的影响

诚如前文所述,不少僵尸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甚至忘记了还有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此种情况对挂靠的高管极具杀伤力。《通知》中有这么一句“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反向理解就是,置之不理的僵尸管理人的高管很可能会记入诚信档案,影响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这个理解有没有问题呢?没问题,根据中基协 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 3 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通知》确定的七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涵盖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异常经营情况”。《通知》是否适用《公告》中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的纪律处分呢?答案是肯定的。

《通知》规定:“……协会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基协注销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是《公告》,而《公告》已经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对置若罔闻的”僵尸管理人”,协会除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外,还会对其法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纪律处分,进而影响他们在私募基金行业的任职。

五、给挂靠高管的建议

其实简单:督促僵尸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主动合规经营,信息披露或主动注销僵尸管理人登记。另外,新规出台后,还在挂靠的高管得高度重视自己挂靠的管理人是否成为僵尸管理人,如果成为僵尸管理人那么就得多考虑下自己在私募基金行业的职业生涯。

来源/SIMUHUI 作者/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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