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ICT)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供应商,华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华为”、“HUAWEI”、“荣耀”、“HONOR”、“honor”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同时对于“华为”和“HUAWEI”享有在先商号权。
华为公司发现,贵定县爱联手机店未经许可,在其门店招牌上及店内装饰中突出使用了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标志,包括“华为”、“HUAWEI”等,而其所从事的销售服务,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服务,其行为侵害了华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突出使用上述标志的行为,也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其服务是来源于华为或为华为所许可。
2021年2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
贵定县爱联手机店辩称:
1.其行为经过华为工作人员的许可,不存在恶意攀附华为知名度,擅自销售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其销售的产品均为华为生产的正品,且在接到华为的通知后,立即撤销门店内外的华为元素,不存在极大损害华为的品牌商誉,不存在造成华为的极大商业损失。
3.其虽然在经营店面装潢上使用了华为的标识,但并没有将其作为店家的字号,其只是向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本店销售华为手机系列产品,这种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常见的。
看似有理,那么法院是怎么裁判的呢?
法院认为,华为公司是“华为”“HUAWEI”等商标的权利人,爱联手机店在其店铺门头、店外广告牌、背景墙上、产品专柜上均使用了前述商标标识,其提供的销售手机服务与华为属于同类服务。经比对,爱联手机店使用的商标标识,无论是字母排列、读音、字形等,都与华为商标构成相同,其虽然提供了证据证实其销售的华为手机系通过正规渠道进购华为,但华为没有授权爱联手机店使用其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主张其使用华为的系列标识经过华为公司的贵定区域负责人授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微信联系其制作标识的人员系华为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制作、使用标识得到了华为公司的直接书面授权。
因此,爱联手机店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门头、背景墙、室内装潢、产品专柜上使用华为系列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爱联手机店与华为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联,故爱联手机店侵犯了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法院判定贵定县爱联手机店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计5000元。
总体来说,这个案件提醒广大手机销售商:
1.使用知名手机品牌商标作宣传时,应当获得其授权。
2.与相关渠道联系时,需要取得其合法身份证明。
3.其他手机店的宣传行为不代表自己也可以仿照。
那么应当如何向公众传达“本店销售华为手机”这个信息,而不侵权呢?
信息来源: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初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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