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晚间,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公告称,因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2月8日停牌一天,2月9日起变更为ST 超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超讯通信的近1.5万名股东万万没想到,在虎年的首个交易日就受到了“惊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公告,超讯通信控股子公司桑锐电子及其全资子公司民生智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孟繁鼎,在未获得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为其控制的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其关联方控制的调兵山顺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担保合计约4.21亿元,约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0.09%。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超讯通信回应上证报称,经鉴定,上述担保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与公司法定备案公章不一致,公司对担保事项不知情。

针对超讯通信这一情况,大方来为大家理一下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条款如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超讯通信违规担保事件中,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目前,超讯通信就股东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于近期对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的重要职位进行了人员调整,并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一是已派驻专项工作小组到现场与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铁岭银行调兵山/红旗支行等有关单位协商解除本次担保。

二是责令孟繁鼎及其控股公司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解除超额查封异议申请书》和《置换担保申请书》,并于1月13日获法院受理。

三是桑锐电子于1月18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网上诉讼立案申请,就孟繁鼎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提起法律诉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为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责任人,基于自身违规行为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的影响,孟繁鼎已于1月27日主动向公司辞去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是有严格的流程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若债权人善意,则担保合同有效,那么即使公司是受害者,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定期审查公司业务、提高风控管理十分重要。而作为债权人一方,又会有哪些影响呢?大方将在下期继续为大家详细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