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色胆包天,甘肃陇南开小超市的小老板老刘,盯上了一个常客张某,发现张某竟然睡觉不关门把钥匙插在门上,老刘头脑一热冒充张某丈夫进入房间与张某顺利发生性关系,他大喜过望,但是接下来就遭殃了,张某结束后直接把他告了,老刘涉嫌强奸被拘。
老刘却辩称:“她很配合的,不是强奸。”真相却让人气愤,实在荒谬。
案情经过:
男子老刘经营着一家名叫“家家乐”的小超市,平时经营得当,招待客人又热情,生意也过得去,有不少回头客,就是得常年看着脱不了身,这日子一长未免单调烦闷,就会经常喝点酒。
所谓小喝怡情,大喝伤身,甚至酒后怂人胆,干出些荒唐事来,祸害了自己。
这不就在一天凌晨超市打烊了,老刘又去吃宵夜还喝了几杯,喝得上了头有点高了,走路都飘飘然。
这时他骑车回家路过老熟人王某的楼房,这个王某是包租公,收租为生。这时老刘想起他的一个老熟客王女士好像是租住在王某的出租房里。
这个张女士长相漂亮,老刘对她印象特别深刻,在店里的时候还会莫名其妙地想起张女士的模样,这个时候趁着酒劲他竟然冒出了一个邪恶的念头,他想和张女生发生性关系。
本以为他只是酒劲上来了犯糊涂了,却没想到这念头竟然纠缠了他一整天不得消停,于是他控制不住那股荒唐的欲望,当天晚上再次经过王某的出租房处,果然看到张女士的电动车停在门口,那张女士住在这里是确切无疑了。
随后他竟然顺利摸到了张女士的住房,来到张女士的家门口他心脏都要跳出来了,他正要趴到门上去听听里面的动静,却意外地发现门上挂着一把钥匙,难道张女士忘记拔钥匙了?
原来张女士的丈夫安某是做夜市生意的,门店不到天亮不打烊的,那段时间又正好只有一套钥匙,因工作忙一时抽不出时间去配,那为了不影响妻子和孩子休息,安某就交代张女士晚上就给自己留门,把钥匙挂在门上即可,他们哪里会想到老刘这家伙会突然犯病盯上了自己老婆呢?
这时老刘觉得机会来了呀,他赶紧屏住呼吸静静地听,屋子里面一点动静都没有,估计都睡了吧?于是他偷偷把钥匙一拧,房门就开了,他蹑手蹑脚走到一个开着门微微亮着光的房间,走进去往里面一看,果然是张女士!她一个人正在和两个小孩熟睡着。
老刘看到穿着睡衣的张女士早就垂涎三尺,欲望冲昏头脑的他顾不上道德法度,赶紧把自己扒了个精光就钻到了张女士被窝里就开始扒拉她的衣服,也许是张女士的丈夫安某也经常这么操作的,所以张女士迷迷糊糊的误以为又是丈夫回来了,竟然稀里糊涂地眼睛都没张开好好看看,配合着老刘把睡衣脱了,然后让老刘直接办起事情来,老刘没想到张女士这么配合喜出望外地肆无忌惮地折腾起来。
完事后张女士才觉得不对劲,自己的丈夫办事的风格不是这样的,她马上起来把灯打开,竟然看到面前正在提裤子的是超市老板老刘,顿时吓得大叫起来,瞬间愤怒不已边骂边随手抄起东西就往老刘身上砸,老刘这时才清醒过来,吓得提起裤子就往外跑,慌乱中还掉了只鞋在房间里,他又跑回来捡起鞋慌不择路地落荒而逃。
而老刘进入院子后发现房门上正好挂着钥匙,于是就用钥匙打开房门进
张女士这时哪里能忍受这等欺辱呀,她立马打电话给丈夫,告诉了事情的经过,丈夫安某火冒三丈,这老刘也太过分了吧,竟然敢上门来欺负自己的老婆,还当着两个小孩的面,安某立马叫了两个伙计找到了老刘。
老刘知道事情闹大了,但又不肯承认事实,他竟然说张女士是自愿的,安某火冒三丈直接把老刘暴打一顿,然后报了警。
但是让张女士及其丈夫气愤难当的是老刘为了脱罪,录口供的时候辩称:“她很配合的,她自愿的,不是强奸。”实在太荒谬了。
最终老刘因涉嫌强奸被依法提起公诉,老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从本案中存在两个疑问,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本案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性侵他人。但检方仅以强奸罪起诉,为何?
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从重原则”的法律点。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住宅的安宁,若行为人侵入住宅的目的就是破坏他人的安宁与平稳,而没有其他后续行为,那么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若行为人进入住宅的目的不止于此,而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那么根据“法律从重原则”,以重罪论处。
法律从重原则司法解释: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刑法把某些犯罪情节并列出来,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将其规定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乃是因为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和不具有这些情节的同类犯罪相比危害性更大,且这些情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属刑法特别强调的必须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是一个法定规则,审判人员必须遵守。”
案情事实:回归到本案,老刘虽有侵入张女士住宅的不法行为,但其进入住宅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破坏他人的安宁和平稳,而是进入房间与张女士发生性关系,入侵张女士住宅是与张女士发生性关系的必经行为过程,所以是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事实,而是作为重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第二:老刘与张女士发生性关系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张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张女士甚至很配合,为何依然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法律解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通俗易懂的解释就是只要妇女不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你使用何种方式达到发生性行为,均构成强奸。
案情事实:老刘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其利用了张女士的认知错误,张女士误以为与自己发生关系的人是丈夫,因此没有反抗,此时张女士实际处于一种“不知反抗”的状态,老刘的手段可以归属于“其他方法”。
当然,即使案发当晚,张女士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现是老刘,那么案发时的“默许”也不能解释为张女士“同意”,在刑法上依然是违背妇女意志。
从张女士最后认出是老刘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而愤怒,足以说明张女士并不同意与老刘发生性关系。
因此老刘最终被判断构成强奸罪名,是不存在异议的。
本案同时也给大家提个醒,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安全意识还是要有的,毕竟林子大了什么人都有,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平时出行居家还是要注意安全,记得关紧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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