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峡江法院公开宣判了辖区内首起“自洗钱”案件,被告人李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刚先后十二次向谢某庆贩卖毒品麻古,通过微信共收取毒资14.9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某刚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1日贩卖毒品给谢某庆,收取毒资后,随即通过微信均向其妻子吴某霞转账500元;于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29日、2021年9月2日贩卖毒品给谢某庆,收取毒资后,随即通过其微信均向其妻子吴某霞转账1000元。吴某霞收到上述4500元转账后,取现用于小孩开学交学杂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通过转账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李某刚共贩卖毒品十二次,应增加刑罚量,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什么是“自洗钱”?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贪污贿赂、毒品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当被告人实施了上游犯罪的同时,掩饰、隐瞒资金的流向,也就是把赃款洗白,在此过程中,不仅构成上游犯罪的行为,同时也构成“自洗钱”、即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和上游犯罪要数罪并罚。“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