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信用担保是指由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接受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向信用担保机构交付一定的信用担保费用的担保方式。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担保人提供担保,来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另外,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
由于担保的介入,使得原本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两者之间发生的贷款关系变成了商业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担保的介人分散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了更高的保证,从而增强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变得通畅起来。
2.信用担保模式
担保的本质实际上就是风险的防范分散而非风险的转移。担保的介人分散了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却给担保业本身带来了高风险。对风险的识别与控制首先取决于担保专业人员业务经验的积累。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即与商业银行达成共识,共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实行比例担保,这样对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和担保业的发展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从各地担保公司几年来的业务实践上看,商业银行认识到这点是至关
重要的。现阶段的担保公司与机构有如下四种模式:
信用担保
以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其基本特征。
(2)联合担保
上海、北京等地以政府财政部门与担保公司合作,共同出资经营,由地方财政部门对银行做出承诺、保证并推荐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有商业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双重特点。
(3)互助担保
中小企业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基本特征。此类机构主要是由地方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等自发筹建,其担保资金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辅助资金资助。运作方式上采取担保基金形式,封闭运作。
(4)商业担保
企业、社会、个人出资组建,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业务为其主要特征。此类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4%左右,主要是由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及私营企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其他公司等组建,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也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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