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杨幂将宿州一家淘宝店铺起诉至法院,因为这两家网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店铺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杨幂的照片,易导致受众误以为产品为杨幂代言。法院经审理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萧县某某服装店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店铺在未经杨幂授权的情况下,在经营页面中使用杨幂肖像,并以品牌展示模特、代言人的形式用于产品宣传,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

杨幂一方认为,其出演过多部影视剧作品,并应邀为多个知名品牌担任代言人,其肖像、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店铺在未取得其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姓名等进行商业宣传,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据此,杨幂将萧县某某服装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服装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销售页面上使用有杨幂肖像的图片,营利性目的明显,构成对杨幂肖像权的侵犯。

考虑商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使用杨幂肖像对服装店销售收入的影响比例,法院判决,萧县某某服装店在淘宝店铺登致歉声明,向杨幂赔礼道歉,赔偿杨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