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杭互法

因为连获两件极品装备,资深玩家被封号,这合理吗?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和游戏平台的“最终解释权”有关。那么,平台到底有没有“最终解释权”呢?

且来看看这个案例。

小张是一款网络游戏的资深玩家,注册了两个游戏账号(账号A和账号B)一起玩。

这款游戏中有一款稀有道具叫做“诛仙剑”,也是游戏中仅仅只有两件的顶级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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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中的稀有道具“诛仙剑”

作为资深玩家,小张短短1个月时间里通过两个游戏账号先后获得了两把“诛仙剑”,之后,他把其中一个账号(账号A)连同一把“诛仙剑”以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

之后某一天,小张通过自己保留的游戏账号(账号B)登录时,发现账号被封禁了。

他找到平台,游戏平台答复:因为小张在短时间内连续获得两件顶级装备,存在作弊嫌疑,故封停其账号(账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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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游戏账号被封禁

小张不认同。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作弊手段获取游戏装备。

因此小张将游戏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解封自己保留的账号(账号B),并恢复账号内游戏道具。

游戏平台表示,封禁小张保留下来的那个账号(账号B)真实原因确实不是他作弊,而是由于小张私下交易账号(账号A)及游戏道具,违反用户协议。

平台辩称协议中明确约定,游戏平台对协议条款有“最终解释权”,应当按照游戏平台的理解对封停账号(账号A)的协议条款进行解释。用户协议中关于“封停账号”的规定适用于用户名下的所有账号。也就是说,封停账号措施不仅针对小张出售给他人的那个账号(账号A),还可以覆盖到与违规行为没有关联的其他账号(账号B)。故游戏平台认为自己有权对小张保留的那个账号(账号B)采取封停措施。

小张则认为,封停措施应当仅针对违规账号(账号A),游戏平台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

双方当事人主要是对“封停账号”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网络游戏服务的经营者,游戏平台在协议中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对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该条款违反民法典有关无效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

那么,本案“封停账号”条款系游戏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为:封停账号的范围仅限于参与违规行为或与违规行为具有关联的用户账号。但是小张名下自己保留的账号(账号B)并未参与到另一个被出售账号(账号A)的交易过程中,所以不存在违规行为,因此游戏平台封停小张另一个账号(账号B)的做法缺乏协议依据,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责令游戏平台立即解封小张自留的账号(账号B),并保留账号内游戏道具。

法官说法:

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签订有网络服务协议,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若发生争议,则依照协议内容解决。该协议通常由平台方制定,存在大量格式条款,双方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往往存在差异。为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也就是说,平台方可以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但无最终解释权。“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类似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