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2日上午,x省x总医院护士郭某珠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误将丁卡因输入患者体内,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鉴定意见】史某某医疗事故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史某某身体致残程度为一级。

【辩护意见】被告人郭某珠主观上过错不严重,其从事医疗工作时间不长,经验有限。

【庭审意见】被告人郭某珠作为x省x总医院护士,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诊疗规范,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一级残疾。

结合x市x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出具的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证据,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珠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