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获的非法出版物 图片来源:南京海关)
来函咨询:当事人在日本上学,回国时将在日本收藏的成人漫画携带回来自己看,大概有几十本。过海关时被海关关员查获,说是违禁品,当事人也表示放弃。当事人回家后上网查询了一些信息,看到有些人因为携带色情书籍被追究走私淫秽物品罪,有的还被判刑了,他就很紧张,请问像他这种情形,会构成犯罪吗?
吴国雄律师:
1、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2、《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但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走私淫秽书籍超过50册的就有可能被追究走私淫秽物品罪。具体量刑见下表:
4、你所述案件,当事人如系自用,没有牟利或传播之目的,不应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实践中,涉案书籍,海关一般予以没收。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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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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