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文章又果然推送不了。

换篇老文章。

如果想看今天的文章,请私信我。

作为一名参加过事故调查组的法律人,今天想和大家说一说:调查组怎么样开展工作的?

或者说是:调查组的工作规程。

1授权成立

一般调查组都是因为突发事件而临时成立,例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例如“千亿矿权案”卷宗丢失。也就是说这是个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没有编制三定方案,没有人员,没有预算经费,不刻公章,不设办公室,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例如这次的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2确定组长

一般来说,成立调查组的文件上会确定个牵头单位,然后牵头单位就再根据调查事由确定组长。

组长一般不会是牵头单位一把手,但这个组长往往要有一定级别。

如“秦岭违建”调查组让退居二线的市政府咨询员乔征担任组长。乔征在电视上公开自我批评:因为我是个咨询员,又是退居二线,所有参加我小组的(成员)都是副手。要动用西安的所有政治资源、所有人力资源,也可能我这个职务达不到能力标准。

一般来说,有些调查组还按工作需要和难易程度,分别任命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有些则不设,视情况而定。

3发文成立

由各组成单位报送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这与案件事情有关,也与牵头单位级别相关。然后确定相关参与单位。当然,有时要邀请专家参加,不一而论。

例如“千亿矿权案”卷宗丢失,因为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事,必然会由中央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局参加。如果是政府的事务,一般会由国务院司法部(原国法办)参加,因为现在是法治时代,法制在调查组占据重要地位。

4开会

人员确定,要迅速开始启动,而标志就是第一次会议,认识工作组人员,强调会议纪律,安排工作分工,确定办公地点等等。

理论上讲,还有个重要原则,那就是强调回避制度。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无论是从头还是到最后),也可以由组长决定退出。

5调查

调查组调查组,没有调查就没有必要组成这个组。

我们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因此这个环节很重要。特别是证据的收集,不能重口供。单纯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是很难的。特别是涉及到最高司法机关,那里可是人人都懂法。岂止如此,他们还“造法”,负责批发和零售司法解释。

6质证

对有些证据,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例如员外郎法官以及他提到的大法官们,甚至可以组织他们对质。这些,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往往忽视,喜欢听一面之辞,这是不合适的。

7适用法律

这是个技术活,要找专业法律人士,因为法律并非看看法条就清楚。例如在“千亿矿权案”卷宗丢失这事上,我就很为牵头单位担心,因为怕它的法律知识不如人家被调查单位专业啊。

8定性

经过一番艰苦工作,到了交答卷的时候。

对事情要进行定性,违法还是犯罪,有心之过错还是无意之过失,这些都在定性过程中。

9处理结果

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的原则,然后得出事件结论。

有些事件调查比较复杂,可能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有时要采取会议“同意、反对、弃权”的举手的办法,取得多数共识,然后将少数意见记录在卷,供以后查阅。

10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辩解

给当事人辩解、陈述的机会,防止带有偏见和误解。许多非法律专业人士主导的调查组往往不重视这一点。

11向调查组的派出机关汇报

因为调查组是授权行为,所以后果是由派出机关来承担的,由于没有专门的印章,尽管落款是“某某调查组”,但一般要用派出机关的公章来代章。因此自然要取得派出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12形成书面结论,公布

这个问题不多说了,大家可以参见《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报告》,这是近几年我见过的一份最好的事故调查报告。

13调查组自行解散

特别提醒,这里还有个时限问题

这个问题一般法律没有涉及,可长可短,但不宜过长,久调查不决断,影响行政效率。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大家看到,这么多的过程,真不容易啊。调查一件事,可不只是派出一个调查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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