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1日上午10点,中共大连瓦房店原市委副书记、瓦房店原市长,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蔡有彬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蔡有彬妻子邹丹受贿罪、抽逃出资、骗取贷款、职务侵占罪案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8)辽0291刑初93号】,并进行了网上直播。
被告蔡有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被告邹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数罪合计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邹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刑终481号刑事判决,邹丹不服大连中院(2019)辽02刑终481号刑事判决,以生效判决认定自己与被告人蔡有彬共同收受林某某1600万元及5万美元、共同收受丁某某300万元、共同收受李某某266.9万元、共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取地热工程款的形式收受他人贿赂273万元等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认定自己犯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等为由,向大连中院提出无罪申诉。
大连中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蔡有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
邹丹作为被告人蔡有彬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林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款项及以收取地热施工款的形式收受他人款项并告知蔡有彬,向蔡有彬转达请托事项,对此邹与蔡有彬在侦查阶段均作过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与行贿人及其他证人证实的内容一致,并有相关书证佐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邹丹与蔡有彬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邹丹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生效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对邹丹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正确,邹提出的不构成受贿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大连中院认为,邹丹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邹丹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该节犯罪事实有公司的工商档案、代持股协议书、借据、保证函、贷款明细、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账户对账单、出资款来源及抽逃资金去向凭证、邹展个人账户对账单,证人邹展等人的证言及邹丹的供述与辩解在案为凭,足资认定。邹丹提出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大连中院认为,邹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邹丹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该节犯罪事实有公司工商档案、大连农商行瓦房店支行贷款档案材料、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登记材料、村镇银行涉案贷款明细、村镇银行贷款流向业务凭证、银行贷款收支情况的鉴定说明及银行贷款流向表、村镇银行贷款档案材料(包括虚假贷款文件及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有证人证言及邹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为凭,足资认定。邹丹提出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大连中院认为,邹丹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邹丹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节犯罪事实有相关民事判决卷宗、银行账户对账单,某公司厂房拍卖款凭证、截留西岗法院执行款的相关凭证,相关公司账目明细表、买卖合同书,证人证言及邹丹本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为凭,足资认定。邹丹提出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大连中院(2022)辽02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邹丹的申诉理由与邹丹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及相互吻合的证人证言、书证等相矛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附】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蔡有彬、邹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91执1559号
被执行人:蔡有彬,男性,1964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邹丹,女性,1962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蔡有彬、邹丹犯受贿罪等罪一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刑终4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追缴蔡有彬罚金600万元;追缴邹丹罚金120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扣押在案的蔡有彬个人受贿价值42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两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蔡有彬、邹丹共同受贿款2499.890475万元;继续追缴蔡有彬个人受贿款597.7948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蔡有彬、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有彬、邹丹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后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16.642027万元,拍卖被执行人劳力士手表两块,到位拍卖款34.23万元,现已缴纳蔡有彬罚金600万元,余款扣除评估、鉴定相关费用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裁定本院(2020)辽0291执15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裁判文书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