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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0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3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 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 (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关于主营业务占比
2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关于主营业务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从原来的70%以上降为60%以上。
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西 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于2021年1月18日进行了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新旧对比
旧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14年本)中我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共13项,主要集中为农畜产品、特色食品饮品、民族工艺品生产加工,太阳能发电、旅客运输、机场运营、宽带网络建设、医疗机构经营、农村供水和污水处理等13个产业。
新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0年本)》中我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由13项增加至41项,涵盖了我区大部分企业。该目录不仅涵盖了之前的13项产业,还重点将我区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安装,部分批发零售业等纳入了我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中。
02、西藏企业所得税地方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实业经营案例
服务业案例
筑博设计300564
主营建筑设计,注册拉萨,实际总部深圳,并在全国设有4家子公司,架构如下
架构分析:
西藏总部:雇佣3-4个西藏本地人和租赁场地,享受IPO上市绿色通道(随报随批)
深圳分公司:事实上的总部,设立目的是解决总部员工的社保,并开展业务,享受9%所得税
各地子公司:在各地开展业务,所得税率25%
节税效果:西藏和广东业务占总收入的52%,但公司内部做了税筹(利润集中在西藏主体),绝大部分利润享受9%所得税,2019上市公司整体所得税负为10.26%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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