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鹰潭两级法院始终把牢司法立场,坚持依法办案、从严惩处,精心审理好每一起黑恶犯罪案件,共审理涉黑恶案件110件669人。通过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吴某生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案
基本案情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余江区马荃镇渔业居委会(俗称“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护渔业资源为名成立了名为“护港队”的非法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生为首,部分被告人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或在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马荃镇、余江城区、龙虎山、白塔河沿线大肆开设赌场,插手工程、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私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纠集他人殴打、恐吓他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助。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全案认罪认罚且当庭宣判的涉黑案件。以吴某生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利用插手基层事务或者暴力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群众,损害基层群众的利益,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在各政法机关的通力协作下,成功打掉并摧毁了这个长期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村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取得了几个好效果。一是全案认罪认罚,做到了对全案被告人既依法严惩,又罚当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无一人上诉,一审判决及时生效。二是审判执行高效,审理用时仅用45天,其中公开庭审时间也仅用1天;判决生效三日内,追缴、退赔、罚金等共计588万元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三是被害人损失全部得到退赔。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得到退赔,得到当地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
二、江某和等1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行贿等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生自幼生长在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上世纪80年代因其嫁在邻村的姐姐与同村村民邓某福发生矛盾纠纷,便纠集洪塘村百余人到邓某福家打砸抢,江某生家族因此恶名远扬。1992年始,江某生带领其儿子即被告人江万某、江文某、江某和进入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溪化肥厂或贵化,2012年更名为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国化工)磷石膏渣场(以下简称渣场)运输磷石膏并出售获利。1996年,江某生家族为维护其在渣场的一己私利,江某和持铁铲打伤时任洪塘村村委会书记江水茂,1999年殴打时任村委会书记江某道,因敢打斗狠出名。此后,江某生、江某和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渣场竞争对手且获胜,树立了其家族强势地位,在洪塘村及周边形成了非法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
为阻止贵溪化肥厂收回渣场经营管理权,达到长期霸占、垄断渣场非法获利的目的,被告人江某生、江某和、江有某、江万某、江文某等人商议成立公司,召开村民大会,鼓动村民入股,并以公司是村办集体企业为名,对政府施压,抗衡贵溪化肥厂。在江某生、江某和的组织、策划、指挥下,2004年12月13日成立了以江某生为董事长的贵溪长生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以公司名义强行霸占渣场。2005年,江某和因与洪塘村采砂合伙人江某荣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便指使江某发、江某根、严某荣等人将江某荣杀成重伤,为控制砂场奠定了基础。此后某根、江某发、江某飞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为活动,逐步发展形成以宗族势力为基础,以宗亲、发小为纽带,以公司为手段,早期以江某生、江某和为组织者、领导者,2010年以后以江某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江某发、江某辉、江有某、江某根为积极参加者,以江某发、江某有、江胜某、江某成、江万某、江文某、江某飞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裁判结果
余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江某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江某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江某发、江某辉、江有某、江某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二年、五年和十年,并分别被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和一百五十万元;其余该组织一般参加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若干。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江某和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已形成的黑势力,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渣场竞争对手且获胜,树立了其家族强势地位,在洪塘村及周边形成了非法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的公正判处,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付某胜等9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诈骗等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被告人付某胜因参与故意杀人,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结识了被告人夏某武,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某胜出狱后不思悔改,对外宣称其故意杀人才被判刑三年,并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累积威名。2014年以来,付某胜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夏某武、彭某萍、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付某胜为首要分子,夏某武、彭某萍为重要成员,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付某胜指挥,以付某胜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付某胜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胜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付某胜具有犯罪前科,出狱后不思悔改,并以其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付某胜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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