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hatch

原标题:网络短视频抄袭罗生门

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由于网络短视频内容短小精悍、交流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网络短视频的用户不断增加,从短视频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三类即UGG、PGG、OGG。目前主流短视频主要有记录生活类、微电影类、网络红人类、创意汇编剪辑类等。其拍摄手法也多元且不断变化。

但与此同时,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接踵而来。短视频作品随便搬运,一些网络平台控制许多自媒体平台,将搬运的视频发布于自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并利用避风港原则免责。还有的博主为了获得关注,短视频用户伪造、搬用其他用户作品,随意抓取、剪辑、拼接短视频作品,即可无需授权上传短视频。如此抄袭乱像,一环承接一环,双方各执一词。另外此类现象侵权问题较为复杂,取证难,让人一时难辩真伪。

(图片来源微博博主“臭蛋你蛋姐”)

1月28日,微博博主“臭蛋你蛋姐”发文称自己视频内容被另一博主“玲子”抄袭,博主“玲子”回击并未抄袭,随即两人展开一场网络口水大战,互证对方抄袭。1月29日博主“臭蛋你蛋姐”整理出双方视频抄袭路线回应其抄袭,双方你来我往互相控诉。就在此时并未解决之时,又有网友整理发现之前指证别人抄袭的博主“臭蛋你蛋姐”也存在抄袭国外美妆博主的视频。视频抄袭罗生门迭起,一环接一环,让人难辨黑白,短视频创作知识产权维护之难即可明了。

(图片来源小红书博主“小羊早就睡了”)

(图片来源微博博主“富二代挖掘机”,微博博主“吃蛋糕了没”)

很多人经常看到这样一句话—“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这句类似搞笑的解释,但却是很多抄袭作品的保护伞,很多高度相似的作品打着这种旗号,肆意仿照他人拍摄手法和创意内容,进行剪切嫁接,实则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其实对于此类侵权现象,我国也有法律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既然如此,为何短视频侵权乱象屡见不鲜,原因并非只是侵权短视频用户传播者的一方责任,网络短视频平台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地位非常特殊,许多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侵权短视频,然后由第三方机构上传,从而可以逃避责任。“著作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就是对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如果短视频平台未经许可直接将短视频上传至平台,应被认定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平台伪装成自媒体或者让自己的员工发布侵权短视频,以及和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合作发布侵权内容等”。【1】

“Vlog 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也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法律议题,实践中也发生了许多富有争议的侵权纠纷案件,导致短视频 Vlog 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Vlog 视频的创作者、观看者、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也成为如今 Vlog作品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短视频版权性的判断、短视频主要侵权纠纷认定标准模糊以及平台服务提供商责任承担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的规制。

注释:

【1】:刘雅婷:《短视频平台版权纠纷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J】》.中外法学,2017(2):458

【2】:孔庆硕,杨紫涵:《基于VLOG的品牌传播策略探讨【J】》.传播论坛,2018(22):60-62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hatch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