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检察院依法对熊某等8名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该案系清远市首宗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实施的走私犯罪案件。
经依法审查认定,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熊某、陈某等8人在明知跨境电商应符合交易单、物流单、支付单“三单一致”,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申报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对外招揽到的货物通过制作虚假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以伪造“三单”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行邮物品申报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货物,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以伪报贸易性质等方式完成走私。经海关部门核定,被告人熊某等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共偷逃税款2800余万元。
市检察院根据海关缉私部门的邀请提前介入案件,依法向侦察机关提出18项继续侦查意见,帮助明确侦查方向。在审查批捕阶段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对其中5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对陈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扎实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对被告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7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名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55万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清远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市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探索开展经济犯罪“一案三查”制度,在审查刑事案件时,积极践行“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理念,同步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排查,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凝心聚力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助力清远营商环境更“清”。(以上图文来源:清远检察)
对于通过伪造“三单”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定罪逻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三种情况剖析如下:
1、第一种叫“刷单”模式,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批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事实上,这里面不存在真实的跨境电商订单,只有批量货物贸易。所有的三单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全部是假的。不存在真实的个人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还其本来之面目,即为一般贸易,所以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应当以一般贸易货物的税率来计核。
2、第二种叫“推单”模式,推单(又称“二次转单”),即将其他渠道如淘宝、微商等(下称“传统电商平台”)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零售订单转到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下称“海关联网平台”),从而生成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有真实的消费者,即虚假三单,但海关不否认申报的贸易方式跨境电商(9610),对其中符合跨境电商政策的仍然按电商税率计核。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请参阅《跨境电商经典判决:认定推单不属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呼吁同案同判》
3、第三模式是将境外代购订单,用伪造“三单”的方式进口。有些海关认为此种方式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即将“行邮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认为应以行邮税率计税。但是,亦有不少地方不将此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检察日报 2020年8月7日刊登的《如何界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行为》(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认为:境外非电商企业从事针对境内消费者的跨境销售业务,其委托境内企业负责报关,境内企业为牟取利益,与电商平台合谋,将实际生成于电商平台外的交易生成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商形式报关入境后,将货物交付境内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及处于直接纳税人地位的确实是境内消费者,若经查实这些消费者符合海关规定的消费限额,即便报关环节伪报了身份、交易、物流、支付等信息,也不会造成税款损失,不能简单认定为犯罪。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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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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