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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当一列卧轨长龙从深圳北站发出,朝着南昌西站疾驰而去,标志着赣深高铁正式通车,而途设3站的惠州,也打通了立体交通网络的新引擎。

几乎与高铁列车发出同步,一辆印有“法院”标识的车停在了惠州曦湖里酒店(原“惠州市西湖大酒店”)的门外。

只是,相比高铁通车的“喜庆”,从车里径直走进酒店的人,竟“凭空”带走了酒店经营资料,让酒店工作人员心里“堵的慌”:拿走资料的人既没“亮身份”,也没有出具调查公文以及签收凭证。

当然,如此“凭空”操作的背后,是16年前,酒店陷入的一次“诡异”的借款。

“莫须有”的官司

作为中外合作企业,惠州市西湖大酒店从1987年起,开始由惠州市东江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涛有限公司(英属维京群岛)合作经营。

坐落于惠州西湖景区,拥有良好软硬件配套,原本正常经营着的惠州市西湖大酒店,却在2005年惹上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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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大酒店,现为曦湖里酒店)

只不过,在酒店的法人及股东看来,这个官司本身,就是“莫须有”的。

“他只是酒店外方股东的聘用人员,既不是股东、更不是法人,却冒用酒店名义向私人借钱,结果是酒店掉进了被人挖好的坑里!”

身为惠州市西湖大酒店的实际法人,郝某生口中的那个“他”,正是时任酒店总经理的林某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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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中显示的法人并非“林某桥”)

时间回到2005年10月10日,林某希、谭某青、陈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惠州市西湖大酒店立即归还合计303万元的借款本金。

起诉因由是,林某桥“代表”酒店与3人口头约定的借款到期后,除按月收到利息外,本金拿不回。

很快,紧接着的10月11日,林某桥又一次“代表”酒店,与3位借款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在3天内归还303万元借款,否则要按照商业银行同期个人借款最高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

“以酒店当时的财务状态,根本不可能在3天内还303万,他(林某桥)很清楚,更别说是4倍利息了。”郝某生说,签下如此“不平等”、“不合理”的调解协议,林某桥背地里的行为十分“诡异”。

那么,从冒用酒店名义向私人借钱,到冒用酒店法人名义签下还款调解协议,林某桥究竟是如何堂而皇之的“代表”酒店,做出这一连串“诡异”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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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资料中可疑的字迹)

“当初为了便于日常管理,酒店将公章交给了他(林某桥)保管,谁也没想到,(林某桥)会干出这种事!”郝某生坦言,酒店股东及其自己,也是直到多年后酒店部分资产被裁定用于抵债、且债权转给了第三方,这才发现了“诡异”。

可惜,生米煮成了熟饭,一切都晚了。

“口头约定”的借款

既然林某桥的借款是“冒名”的,其身份也不是法人或股东,法院只需核查酒店的营业执照等工商信息,一切不就真相大白了?

然而,看似简单的事,却接连出现了“吊诡”的谜团。

先是2005年的那份民事调解书:法院并没有核验酒店营业执照等信息,相反,采信的却是林某桥“自盖公章”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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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桥“自证”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的不是法人而是“总经理”)

更令人费解的,根据当时的调解资料显示,林某桥“自证”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内容,他证明的不是自己作为酒店法人的身份,而是“总经理”。

“诡异”的远不止是调解书和林某桥的身份,还有303万元的“借款”。

根据林某桥和3位借款人在调解时出示的证据资料,仅有林某桥“代表”酒店写给借款人的《收据》,没有《借据》(借条)或《借款协议》,甚至连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也都是“口头约定”。

当然,在酒店股东看来,如果林某桥“代表”酒店借钱,钱到了酒店账户并用于经营,即便“口头约定”,也只是形式和程序问题。

但问题在于,通过查阅惠州市西湖大酒店2005年前后近20年的财务进出公账,仅有30万元、28万元分别是借款人中的林某希、谭某青转入了酒店账户,而其他的245万元不知从何而来、又去向了何方。

3天还款期限,很快就到了。

2005年11月,林某希、谭某青、陈某等3人再次提起了要求酒店还款的诉讼,法院随即裁定查封惠州市西湖大酒店第四至第七层、酒店附属楼以及旁边的土地,共计3000多平方米的资产。

约半年后的2006年6月,林某桥“再次代表”酒店,与3位借款人签下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同意将酒店附属楼及旁边的两块土地按照2004年的215万多元的评估价,抵偿给3位借款人。

而这“又一次”的和解,也在2006年10月,得到了法院的裁定认可。

以物抵债,原来,醉翁之意不在酒。

拿不到的“抵债物”

有据可查的借款只有58万元,却将价值200多万元的资产拿去抵债,所幸林某桥并非酒店的法人及股东,用于抵债的物业和土地,办不了产权变更及过户。

陷入僵局之时,拿不到“抵债物”的林某希、谭某青、陈某等3人,找到了于2007年1月开始承包经营惠州市西湖大酒店的“惠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罗某新。

2008年9月,林某希、谭某青、陈某等3人与“惠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惠州市西湖大酒店被裁定的债权(对应前述的物业及土地),作价375万元,全部转让给了“惠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同月,债权转让的双方,在《惠州日报》刊登了“转让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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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惠州日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声明”)

明知3位“转让人”都没有真正拿到债权中的资产,却要花费375万元接下这“烫手的山芋”,“惠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难道不怕“竹篮打水一场空”?

只是,看似“棋行险招”,背后的谜底在10年后揭开了。

2017年1月,在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惠州市西湖大酒店将“惠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裁定罗某新、惠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经营承包费、违约金、占用费共约1000万元。

欠款一直不还,相反,罗某新却在2017年12月、2018年3月多次组织人员冲击原惠州市西湖大酒店(现惠州曦湖里酒店),理由是:依据当初与林某希、谭某青、陈某等3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酒店“还欠着钱没还”。

按照303万元本金、4倍计息,10多年累积下来,已达1200多万元。

更何况,时隔10多年,“抵债物”的市场价值已远超当初215万多元的评估价。

换句话说,就算罗某新要“以物抵债”的话,酒店还得“倒贴钱”。

时至今日,摆在惠州市西湖大酒店面前的,一边是罗某新欠债不还、且想占有“抵债物”;另一边,酒店从2016年起对“莫须有”的借款和债务提出了再审抗诉,得到的结果却是2019年法院维持2005年的调解裁定。

可惠州市西湖大酒店股东们始终认为,从16年前的那次“诡异的借款”开始,就是林某桥与林某希、谭某青、陈某等3人自导自演的一场虚假诉讼,背后则是债权人之一陈某的丈夫、原酒店法律顾问黄某龙在“做局”,为的就是非法套取巨额利益。

截至目前,惠州市西湖大酒店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尚未裁定结果。

严惩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潜藏于司法领域的“毒瘤”,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破坏了诉讼秩序,蚕食着社会公信。

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并开始施行。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针对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问题,《意见》规定了对上述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总体原则。《意见》强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必须坚持刀刃向内,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鉴定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