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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饭店招牌带青花椒被告
也迪律师解答
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多家餐饮企业,店面招牌、菜谱菜碟因为带有“青花椒”的字样,被上海一家餐饮管理企业告上了法庭。有成都餐饮业主表示,自己10月底就收到法院传票,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告青花椒商标侵权,最后法院判赔偿对方3万元。这些商家表示,自己经营中使用“青花椒”字样已经很久了,这次事先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就直接被告上了法庭。
很多人在看过《商标法》后认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直接应诉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权即可,但这种想法在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可取。
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无论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还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只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都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构成上述情形,是否在先使用并不影响侵权的认定,所以很多商家被判决支付赔偿。
而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先以对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不得注册情形为由,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在申请后,以该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待对方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继续诉讼程序。
这样既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避免不利生效判决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减少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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