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刘鑫案,刘鑫提起了上诉。今年2月16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的开庭审理,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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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刘鑫的上诉理由是不是成立呢?根据媒体报道,刘鑫上诉提出了几点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2.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应该另案起诉,即使判决20万元也明显过高。那么我们一一评析,刘鑫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一、刘鑫认为精神抚慰金,江歌妈妈应该另案起诉。并且20万元也明显高于山东省的相关规定。

刘鑫认为她言语刺激江歌妈妈跟江歌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以她语言刺激江歌妈妈,判决精神抚慰金不妥,江歌妈妈应该另案起诉。

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首先,江歌妈妈有权主张精神抚慰金。第二,江歌妈妈不需要就刘鑫言语刺激她另案起诉。江歌不幸死亡在前,江歌妈妈当然有权主张精神抚慰金。刘鑫在江歌死亡后还用语言就江歌死亡刺激江歌妈妈,明显属于继续侵权或者扩大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也是“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刘鑫对江歌妈妈语言刺激,就是因江歌死亡而起。如果要求江歌妈妈另案起诉,势必给双方当事人增加额外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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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另外觉得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精神抚慰金应为三到五千元。该意见虽然目前仍然有效,但是需要指出该意见于2001年出台,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在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这是山东省高院的意见,并非司法解释,在山东省法院系统也只是具有参考意义。一审法院也是根据202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20万元完全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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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未将江歌父亲追加作为共同原告程序上并不违法。

刘鑫认为一审法院未将江歌父亲追加作为共同原告,在程序是违法。这个理由并不成立。假如某起案件,死者一位亲属不愿意提起诉讼,其他人就不能起诉了吗?或者法院追加某位亲属,但是那位亲属拒绝的,难道就驳回其他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吗?

起诉是公民的权利,江歌妈妈起诉权当然需要保护。目前媒体没看到江歌父亲有什么言论。江歌父亲认为其自身权益受损,应当由他自己向法院提出,而不是由被告向法院提出。即使判决生效,江歌父亲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或者与江歌妈妈协商甚至诉讼,维持自己的权益。

三、一审未将陈世峰追加作为被告在程序上也不违法。

刘鑫还认为应当追加陈世峰作为被告,这个更属荒谬。刘鑫要求追加陈世峰

作为共同被告,除非她自己认为是她和陈世峰一起杀害了江歌,那么确实应该追加。本案中,刘鑫肯定没有直接杀害江歌。刘鑫和陈世峰在江歌被害事件中都有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是共同的,而是各自承担各自责任。所以江歌妈妈起诉刘鑫一个人完全没有问题。

综上所述,刘鑫几点上诉理由我认为都不成立,该案件大概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