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81261号“榛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7748号重审第0000004924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7748号《关于第23381261号“榛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3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951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4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第8003447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06342号“榛果ZHEN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指定的全部商品上被撤销并公告,两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覃莎莎
孟令邦

2021年12月20日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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