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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一人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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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谁都有经济困难的时候

然而有些不法分子

就趁机抓住别人“急用钱”的心理

在借钱给他人之时

大肆收取高额利息

下面来看看

寻乌县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

高利贷

50余人

上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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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最近需要一笔钱?

是的,方便借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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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借给你,但是利息

有点高哟?接受吗?

唉,没办法了,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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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50余人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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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未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50余人非法放贷,从中获取利息、手续费。

彭某某以三种年利率出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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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36%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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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利率你们接受吗?

唉,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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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也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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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写一下借条,我稍后将

钱转给你们。

被告人彭某某以低于36%的实际年利率向不特定对象曾某某等13人非法放贷共计人民币268.9万元,共计收取利息人民币0.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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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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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年利率你们接

受吗?

利息有点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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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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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自愿的哟!

被告人彭某某以36%至72%的实际年利率向不特定对象古某某等4人非法放贷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共计收取利息人民币0.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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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2%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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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2%的年利率你们接

受吗?

利息有点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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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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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你们自己答应的哟。

被告人彭某某以超过72%以上的实际年利率向不特定对象曹某某等39人非法放贷共计人民币762万元,共计收取利息人民币8.588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1年6月10日主动到寻乌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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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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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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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万不能碰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资金周转要走正规途径,高利贷千万不要碰,利滚利,要人命!

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若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