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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本期案例由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5号。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秉持“得道乾坤有序,法正天下谐和”精神,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是一家由高素质律师组成的高端精品律师事务所。律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被河北省司法厅评为“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21年10月1日,甲与乙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但甲与乙公司双方签署合同后并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甲已经将该房屋用于开办超市,并已支付2021年度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该《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虽然甲和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租金,另一方当事人接受。 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个人简介

田雨彤,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8年毕业于燕山大学,取得管理学学位和法学学位,2020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在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实习。2021年5月,在唐山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学党史,学楷模,守初心,担使命”青年律师演讲赛中荣获“三等奖”。涉及领域: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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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