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1〕Z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租住**市**区**园**室。因涉嫌爆炸罪,于2021年2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爆炸罪,于2021年2月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爆炸罪,于2021年2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爆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2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将用红牛饮料罐和烟花内火药制作的爆炸物,放置在**市**安置小区被害人师某某卧室外的窗台上点燃,并发生爆炸,致被害人师某某脚部受伤并住院治疗,被害人师某某家的窗户玻璃及卧室部分物品被炸毁,其二楼邻居樊某某家南面客厅东侧玻璃被炸毁。经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随案移送清单、照片、图侦研判过程、手机备忘录截屏图片、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5.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 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视频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壹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孝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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