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不起诉决定书引发关注。2021年6月5日1时许,湖南一学院副校长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副校长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我身边有一位原公安的正科级领导,因为醉驾,拘役四个月,工作没了,公职律师证也没了,可以说代价惨重。 我说的这位,他喝酒叫了代驾,结果代驾送到小区门口了,代驾问他几号楼,他睡不醒,代驾不负责,就走了。 他醒了以后,一看到小区门口了,就没有接着叫代驾,开车往小区里走,结果开了不久,自己睡了,车停在那边。 后有人报警,说路边车里有人睡觉不安全。 交警来了一查录像,他开了几十米。 酒精浓度也是一百多,然后拘役了四个月,前半辈子算是毁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位副校长,是情节得有多轻微?
传统观点认为,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意思是做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不需要考虑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也就是说,张三喝醉了开车上路,不管有没有创人,只要酒精含量到位了、车轮子沾地了、手摸着方向盘了,那就构成犯罪。 张三说,我又没创人,啊对对对,要真创了人,那就不是一般的危险驾驶罪了,更加需要重罚;在这里,法律处罚的是造成危险的行为,而不仅是后果。 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对维护社会成员生命安全有很重要的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法律改成「醉驾创人了才判刑」会导致什么后果?会有人说:我多少年的老司机了,没事的,喝点酒更有状态。 心存侥幸,是人的天性,在酒精的作用下,人们更加容易产生过度自信,等真出了事再让法律发挥作用,已经完了,所以必须将危险扼杀在萌芽中。
这只是理论,回归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留下了一个口子: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行,最高法说的都对,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定罪处罚,但既然抽象危险犯的关键在于制造的危险,那我们至少可以根据危险的程度来判断情节是否轻微吧? 个人来说,我接受这样的「情节轻微」:事发道路空旷,不能说是荒村野店吧,至少也可以说是举目四望一个人没有,车开得比德云社李菁还要慢上一点,创上人的话也就是个刮痧水平。 虽然也是犯罪行为,但至少看上去不那么危险。 至于什么认罪态度好、初犯,跟造成危险的大小有什么关系呢?
可能有人会说,副校长而已,芝麻绿豆。 怕就怕这个芝麻绿豆,因为在那个环境里面的人,都觉得自己有牌面。 说难听点,谁家还没认识几个人,有几条关系。 有了这个心理兜底,好,就不知道多少明明不能让法律为自己转弯的人,要开始以身试法了。 你说是真有个大牛,酒驾,饶了,我都觉得还好。 毕竟真大牛,人数少。 而芝麻绿豆满地都是,当他们都能超然世外不受限制的时候,更多的马路酱香型就躁动了。 这时候我觉得念法条是没意义的,这不是大威天龙咒,念了就有效。 这时候我觉得来多少锐评也是没意义的,只要不被爆就能顺利过关,侥幸心理就开始滋养。 你看,有多少马路检查的直播节目,因为遇到了芝麻绿豆,都直接关停了。 南昌当地媒体联合南昌交警进行夜查酒驾直播,抓了一个玛莎拉蒂女司机,喊了一声yu wei,弄得全市的yu wei都紧张了,最后,人没查到,节目停了。 还好谭SIR节目关的早,不然也是一个待遇。
那些说副校长是芝麻官的,大概没理解小地方的生态。 在我们老家,学校校长一级的绝对是县城的顶级圈层。假如是重点学校的校长,就更不得了了,各大部门的头头也都得敬着他三分。没办法,人家捏着孩子们的受教育权呢。 在小地方,什么叫资源?能给别人办事儿、办成事儿的能力,就叫资源,最硬的资源。那么别人求你办事儿,最常见的是什么事儿?无非就是孩子,医疗,再就是出了事儿平事儿。也就是说学校领导,医院领导,地位上基本跟执法部门是同一层级的。 所以真的别怀疑一个副校长的能量,老爷们的孩子都在人家学校读书呢,能不卖几分薄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的处理相当的不妥,副校长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醉驾就是醉驾,不能因为其是某学校校长的身份,或者所谓的"初犯、认罪态度好、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故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检察院的做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理解。试想,如果一个没有任何特殊身份、特殊地位的老百姓,做出了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会不被起诉吗?如果醉驾导致车祸事故、致使无辜的人财产受损甚至严重的失去生命,再对他进行严格的处罚还有意义吗? 本认为(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权威和舆论风向,如果有不同意见请保留),应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考驾驶证,拘留15天。
醉驾标准科普: 确定酒驾的检测方法就是检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升即为酒驾。 饮酒驾驶:20mg/100ml ≤ 酒精含量<80mg/100ml 醉酒驾驶: 酒精含量≥8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一条之一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醉驾的危险性,人尽皆知。因为醉驾导致无辜惨死的例子,数不胜数。人们对醉驾应该深恶痛绝,法度应该对醉驾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可以震慑醉驾之徒,减少悲剧的发生。 勿以恶小而为之,说的就是一个道理,不能因为错误的微小,就可以去做,甚至法律也不去惩罚。醉驾,认罪态度良好,未造成损害后果,不能是轻轻放过的理由。这样只会助长他的侥幸心理,万一再有下一次,或造成严重后果,到时会不会后悔这次的“不起诉”? 他是副校长,不是一个普通人。为人师表,又是领导,就是要给学生和其他老师做出表率。现在这位副校长做出了什么样的“优秀”表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错误,处罚的结果应该是一视同仁。因为认罪的态度,可以决定处罚的轻重,但不应该是免于处罚。
上面基本上都是大家的想法,其实不然,这个案子,检察院为什么会这样判? 翻阅了较多评论,众多网友对检察院就该副校长的醉驾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危险驾驶案)存在较大的疑惑,但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多年且专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律师来说,并不觉得意外。 在这么多年执业生涯里,已做过较多成功的危险驾驶不起诉的案例,所以,当看到这问题时,不像其他网友那般觉得愤愤不平,结合该案事实,反而认为该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后,会发现检察院是依照具体的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而不会因该人系副校长职务就对其醉驾行为予以不起诉。
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为检索平台为例,输入“不起诉决定书、危险驾驶”为关键词在案例的检察文书中精确检索,可找到246068个结果,如果增加“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害后果”条件,可获得461个结果,均是对此类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结果,说明对该案中副校长的醉驾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个案。 具体到该案的案件事实,因这名副校长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故检察院对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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