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是建设工程领域非常普遍存在的行为,但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如若产生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可能会面临很严重的损失。一般来说,实践中挂靠人都会以被挂靠人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工程的承揽和施工,所以很多时候,发包方会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给被挂靠人,然后被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再支付给挂靠人。

这样一来,由于存在多方当事人,在工程款流转支付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争议问题,特别是出现工程款纠纷后,挂靠人该向谁主张工程款呢?由于法律层面并未对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很多观点。

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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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有“实际施工人”这么一个术语,指的是在建设工程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依然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或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的违法承包单位和个人,从类型上分,包括转包情形、违法分包情形以及挂靠情形。

一般来说,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至于劳务班组、施工队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实践中的合同履行情况。

其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的处理较为简单,最复杂的是挂靠情形,挂靠,是指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通常情况下被挂靠人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但实践中也有被挂靠人会参与到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

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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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相关问题,去年,河南高院针对相关问题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解答意见,一般来说,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明知其与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是借用资质(挂靠)关系且常签有挂靠或内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发、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应不予支持。

但如果因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账户,出借资质施工企业截留工程款不予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被截留部分的工程款。

无论是被挂靠企业起诉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起诉发包人,均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均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但如果实际施工人不同意被挂靠企业单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体解决纠纷。

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同时参加诉讼的,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施工或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应当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被挂靠企业支付工程款,以免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结语

总的来说,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另一个是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因此,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该向谁主张工程款,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一定要保证工程质量,只有这样,才具备催收工程款的底气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