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近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 〔2019〕16 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发〔2020〕3 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南府办〔2020〕49 号),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现代金融、数字经济、文体医疗、加贸物流、新兴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打造人才高地,优化人才集聚环境,规范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根据《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南办发〔2019〕10号)、《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南办发〔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公寓
本方案所称的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五大重点产业(现代金融、数字经济、文体医疗、加贸物流、新兴制造)人才及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聘用的政府雇员。
本方案所称的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公寓(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公寓”),是指位于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范围内且用于片区引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租赁申请受理、资格核准及取消、核准结果告知和住房安排等工作,根据高层次人才公寓房源年度需求计划,指导运营管理单位开展高层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承担金融人才公寓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配套设施、运营管理等所需资金。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房源年度需求计划具体负责金融人才公寓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配套设施的采购,租赁合同签订,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房源及装修标准
高层次人才公寓的房源为五象新区试点工程四号项目的安置住房,共三类户型:不低于120平方米、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南宁市人才公寓装修标准》(南房〔2013〕87号)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和配备家具家电等配套设施,并且负责运营管理期间的维护和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纳入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四、住房申请
(一)申请条件
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申请高层次人才公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本人符合《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标准》条件的人才;
2.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待遇或购房补贴待遇。
(二)申请材料
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申请高层次人才公寓,应提供如下材料:
1.《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公寓申请表》(见附件2);
2.认定高层次人才所需材料:①经认定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提供对应的南宁英才卡(实体卡或“智慧人社”APP、“爱南宁”APP数字证照的电子英才卡);②非《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提供:单位出具的在职职务证明、学历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等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4.南宁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包含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5.南宁市保障性住房、房改信息查询结果(包含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三)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向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提供申请材料。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出具拟准予租赁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审核意见,并按照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函送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予以配租及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高层次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并说明具体理由。
(四)申请标准
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承租高层次人才公寓的面积和租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承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租赁合同每次的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属于一类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租金标准按1000元/月缴纳。
2.属于二类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至120平方米(不含)的人才公寓住房,租金标准按800元/月缴纳。
3.属于三类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人才公寓住房,租金标准按600元/月缴纳。
(五)房源安排
自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核准租赁资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视房源状况,安排房号予以配租,并与申请人、申请人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五、运营管理
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租赁高层次人才公寓期间,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的费用,以及产生的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公寓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的报装、开通,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高层次人才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运营管理、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纳入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统计高层次人才公寓配租及变动情况,并将统计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备案。
六、续租及退出机制
租赁期满后,如需申请续租的,由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核和租赁手续。若出现房源紧张情况,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未承租过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运营管理单位做好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租赁及退出等相关工作。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管委会应当及时取消其租赁资格,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公寓: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高层次人才公寓;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高层次人才公寓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高层次人才公寓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转租、转借、擅自互换高层次人才公寓或改变高层次人才公寓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高层次人才公寓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六)将承租的高层次人才公寓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承租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八)承租期间,承租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状况发生变化或者享受安家费补贴、购房补贴等其他不符合高层次人才公寓政策的。
在合同租赁期限内,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被取消待遇资格的,或在南宁片区服务期满、服务期提前终止退出的,由用人单位自人才待遇资格被取消或服务期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和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人腾退高层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发出的腾退高层次人才公寓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不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腾退的,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后,可再给予延长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占用房屋计费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七、其他
(一)不按规定腾退高层次人才公寓的,除取消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外,期间占用房屋的计费方式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公寓运营管理单位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党政机关、用人单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从事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每家企业(机构)原则上同一时期成功申请高层次人才公寓的人数不超过20人;片区重点引进、对片区产业发展影响力大的企业(机构)有更多需求的,可提出申请报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适当放宽。
(四)为进一步支持片区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片区重点引进、对片区产业发展影响力大的企业(机构),因柔性(短期)引进高管、骨干科研人员等人才需要,可以企业名义向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批。原则上每家企业(机构)同一时期成功申请短期租用高层次人才公寓数量不超过20套,周转时间不超过1年。周转期间企业负责监管入驻人才,若有不当或不良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入住资格或减少入住数量。
(五)《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自贸管委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南自贸管委发〔2021〕13号文)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原按照南自贸管委发〔2021〕13号文已获得配租的仍按原文件执行至租赁期满。
(六)本方案由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运用问题由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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