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还留意到,2022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2021年第四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
2021年第四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32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水电、燃气、物业缴费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医疗机构等。
记者从处罚信息表看到,罚款最多的是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停车费,被处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直接责任人也被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这一处罚引发了我的关注,从上述新闻看,明显是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双罚制。
人民银行表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
查了一下,18号公告没有设定罚则。
这引发了我的关注:人民银行到底依据哪些条款进行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但可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没有对第三条设定对应的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这一条的对应罚则有点奇怪,因为没有直接条款。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这一条是有对应罚则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罚则的范围之大,真是让人大吃一惊。难怪新闻中说的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
查了一下,中国人民银行对应的银行法竟然没有出台自由裁量权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不断发展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作以下补充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看来,央行也应当设定个自由裁量基准,因为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自由裁量太大了,不规范容易引发执罚不公,也容易导致执法腐败。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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