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性之恶的底线在哪里,似乎没有人能够给出准确的答案。在欲望的支配下,暴力成为了发泄怨念的方式之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欲望是复杂的,它并不纯粹。但是暴力却刚好与之相反,因为暴力所代表的,是最为纯粹的恶。
2022年1月7日,四川达州开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性质极为恶劣的凶杀案。而这桩凶杀案起源于家庭纠纷,凶手是公公龙某亮,受害者是儿媳妇吴某宇。这桩案件最为残忍的地方就在于凶手龙某亮不仅动手杀害了吴某宇,更是将其四肢砍断,双眼挖出。
以致于受害者的父亲亲眼看到这一幕时,差点被吓得魂飞魄散。在审讯过程中,龙某亮被问及为何要亲手杀害自己的儿媳妇时,他回答称是因为儿媳妇想要独占儿子的死亡赔偿金。
早在两年前,也就是2020年。龙某亮的儿子,也就是吴某宇的丈夫在工地上实施作业时,因意外坠楼而身亡。事发后,工地相关部门给予了130余万的慰问补偿金。当时这笔补偿金全部交到了龙某亮的手中。
自龙某亮的儿子死后,家中就只剩下了龙某亮和儿媳妇吴某宇两人。这样一来,原本和谐的家庭关系突然间变得生疏了许多。在龙某亮看来,自从儿子死后,自己的儿媳妇就变得十分不对劲,她总是打扮得花枝招展出门,从不向自己主动报备行踪。
儿子的离世,给龙某亮造成了终生无法弥补的伤害。他将儿子的死亡怪罪到许多事物身上,比如贫穷,比如工地,比如自己的儿媳妇……他宁愿承认儿子是因为家中过于贫困才会去工地打工,导致坠落身亡。也不愿承认儿子是仅仅是因意外而离世的。
毕竟有所怪罪,也就有所发泄。龙某亮也正是这样想的,他将儿子的死归咎于这些事物上,他便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弥补,并安慰自己,安慰自己为儿子做出了一定的补偿。这样也就代表着,即便儿子已然离世,但他们之间依旧拥有着斩不断的父子血缘关系。
只是,龙某亮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这份怪罪不仅将无辜的儿媳妇推向了深渊,也将自己推向了深渊。在儿媳妇吴某宇伸手向他拿钱买东西时,龙某亮从那笔死亡赔偿金中拿出了30万给她。但是这笔钱交出去的时候龙某亮心中是不服气的。
因为他认为儿媳妇花钱大手大脚,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很快就会被她败光。此外,他见儿媳妇如此爱打扮,心中暗自怀疑她已经在外面有人了。龙某亮越想越觉得事情不对劲,他始终认为儿子离世后,儿媳妇应当比自己更加悲痛,可是如今的她却俨然像个没事人那样,这也让龙某亮开始憎恨她,憎恨她在精神上背叛了自己死去的儿子。
于是趁着某天深夜,龙某亮持刀杀死了自己毫无防备的儿媳妇。为了泄愤,他甚至将儿媳妇的四肢全部砍断。到后来吴某宇的父亲亲自来寻她时,这才看到了可怕的一幕,并选择了报警。
龙某亮亲手杀害自己的儿媳妇,属于主观有预谋的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已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构成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杀人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按照刑法的规定,除了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外,其他任何人杀人都要负刑事责任。
2.杀人罪是故意犯罪,有的行为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枪杀、刀砍、下毒等。但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龙某亮不仅残忍地杀害了吴某宇,还将其尸体肢解,除故意杀人罪外,他还构成了侮辱尸体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数罪并罚,法院判处龙某亮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在这场残忍的凶手案中,我们不难看出,龙某亮杀死儿媳的主要原因除了泄愤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来自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倘若他能逃过法律的制裁,那么他便能独吞那一大笔死亡赔偿金。只能说人性有至美至善,也有至毒至恶,而这种恶同样没有固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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