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1〕196号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文件精神,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开展专用标识管理。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出售给个人作为宠物的利用活动,且不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繁育后代的,个人可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专用标识”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政府服务网”依法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专用标识”制作机构申领“专用标识”。“专用标识”制作费用,由申请人向“专用标识”制作机构支付。申请数量不得超过物种最大存栏量。

三、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

除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 undulatus)、鸡尾鹦鹉(Nymphicus hollandicus)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鹦鹉的单位应当建立物种谱系、繁育档案、个体数据和“专用标识”档案,记录其“专用标识”的取得、加载、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宜。出售加载“专用标识”鹦鹉给个人作为宠物的,销售单位应当全面记录购买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做到可追溯,并告知购买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繁育动物后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繁育、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其他要求

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检疫措施,自觉接受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非法来源、染疫鹦鹉假借“人工繁育”之名混入合法销售渠道。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9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 林护发〔2021〕29号

河南省林业局: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你局提出的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请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养殖户的法律政策宣讲,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对未达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指导其限期改进提高,达标后核发管理证件。对拒绝改进或者在限期内改进仍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依法清理。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其人工繁育管理按你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二、对人工养殖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是否进行标识管理试点,由你省自行确定。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关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请与我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联系,以做好对接与服务,确保标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但其销售活动须在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且符合防疫检疫各项要求。请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对鹦鹉出售、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清风”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野外偷捕、走私、非法交易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防疫检疫各项措施,严防非法来源、染疫鹦鹉假借“人工繁育”之名混入合法销售渠道。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