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热爱健身的年轻人越来越多,李总看中了商机,决定开办一家健身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不曾想,健身房生意始终未有起色,两年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再支付租金,房东多次催告后决定与李总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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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李总要求房东补偿装修剩余价值二十余万元。请问,李总请求装修补偿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结合上述案例,大方来讲讲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装饰装修残值补偿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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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0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0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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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话,在房东同意进行装修的情况下,由于李总欠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的,属于承租人违约情形,若房东不同意利用装修的,有权不予补偿李总的装修残值损失;如果是未经房东同意进行装修的,李总装修的费用只好自行承担,不能要求房东对装修残值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企业主们在租赁办公楼或门店等时,建议尽可能约定装饰装修补偿条款,并列明装饰装修的成本清单及残值计算方式,这样发生争议时便能有据可依,尤其是房东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获得装饰装修的残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