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2022〕2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浇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1500元/亩执行。

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三、未列入该标准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菜地补偿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县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提出补偿标准,并报夏邑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按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曰起执行。

附件:夏邑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022年1月14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