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琅检一部刑诉〔2021〕Z32号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长锋,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回族,专科文化,安徽省灵璧县**局主任科员,住安徽省宿州市**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长锋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于2021年1月12日经滁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长锋于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担任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7年2月因严重违纪被宿州市监察局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后任灵璧县**局主任科员。李长锋在担任灵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以及灵璧县**局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欧阳某某70万元人民币

灵璧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原系**公司承建,2013年项目烂尾。2013年10月,李长锋担任灵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后分管科、教、文、卫等工作,2014年下半年,灵璧县人民政府为争取银行贷款盘活灵璧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李长锋联系了做建筑工程的老乡欧阳某某,商议由欧阳某某联系建筑企业先进场施工,等银行贷款获批后再办理项目招投标手续,后欧阳某某联系了**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愿意承接该项目,并同意在拿到该项目后,将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欧阳某某。2015年上半年,灵璧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银行贷款获批,灵璧县人民政府将该项目重新招标,**集团公司顺利中标,并依约将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欧阳某某,同时让欧阳某某继续代表**集团公司和李长锋等县领导对接项目相关行政审批事宜。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李长锋批准,**集团公司免交了2000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工程款获得快速、及时拨付。在**集团公司拖欠欧阳某某劳务分包工程款时,李长锋均出面帮助欧阳某某协调解决。为感谢李长锋帮助,欧阳某某多次提出给予李长锋财物,李长锋出于个人政治前途考虑,没有接受欧阳某某的提议,但也未明确拒绝,欧阳某某遂向李长锋承诺,以后需要用钱可以直接向其开口。2018年8月,已经被降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李长锋以女儿准备到英国留学需要费用为由,向欧阳某某提出“借款”70万元,实际上是要求欧阳某某兑现当初的承诺,欧阳某某按照李长锋的要求,安排孟某某向李长锋连襟王某甲的公司账户转账70万元。李长锋收受该钱款后一直未予退还。

(二)收受灵璧县**学校原董事长魏某某5万元

2003年,魏某某投资建设灵璧县**学校并担任董事长。学校创办时,在校方已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灵璧县人民政府拖欠部分土地未交付;2006年左右,灵璧县教育局占用该校土地建设青少年活动中心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建设用地。2015年下半年,为了解决这两项事宜,魏某某找时任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李长锋帮忙解决,李长锋答应帮忙。2016年8月份,在李长锋的提议下,灵璧县政府常务会议将灵璧县**学校该两项事宜列为会议议题,会议决定县土地部门将拖欠土地交付校方,由校方代建新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原青少年活动中心给校方。会后不久,魏某某为感谢李长锋的帮助,到李长锋家中送给李长锋现金5万元,李长锋出于个人政治前途考虑未予接受。魏某某遂向李长锋承诺,以后需要用钱可以向其开口。2018年8月,李长锋以女儿准备出国留学为由,向魏某某提出“借款”5万元,实际上即要求魏某某兑现承诺,魏某某按照李长锋的要求,向李长锋女儿账户上转款5万元,送给李长锋。李长锋收受后一直未予退还。

(三)收受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尹某某现金5000元

2016年中秋节期间,尹某某为了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李长锋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工作开展,在李长锋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李长锋收受后,一直未予退还。

(四)收受灵璧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王某乙现金5000元

2015年下半年,时任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王某乙,为请分管文化广电等工作的副县长李长锋将其调入县文联工作,在李长锋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李长锋收受后,一直未予退还。

(五)收受灵璧县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原主任王某丙现金3000元

2014年至2016年,时任灵璧县新农合办公室负责人王某丙,为能和分管卫生系统的副县长李长锋出好关系,在工作上得到李长锋的支持和关照,每年春节期间,王某丙都到李长锋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元,合计3000元,李长锋均予以收受,一直未予退还。

(六)收受灵璧师范学校原校长孙某某现金2000元

2014年春节期间,时任灵璧师范学校校长孙某某为了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李长锋搞好关系,获得李长锋对学校的关照和支持,在李长锋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李长锋收受后,一直未予退还。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0年,被告人李长锋在宿州市拂晓报社任职期间,伙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安徽宿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杨某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股东孔某某经他人介绍与李长锋相识。2009年下半年,孔某某希望李长锋帮助南京**公司在宿州市承接建设工程。李长锋告诉孔某某,**房地产公司正准备开发宿州**广场项目,自己和**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关系较好,可以请杨某某运作将该项目交给南京**公司承建。孔某某随即承诺,若南京**公司顺利承接到该项目,愿意给杨某某和李长锋项目工程价款的4%作为回报。李长锋即将该情况告知杨某某,杨某某答应帮忙,后南京**公司投标**广场建设项目,杨某某针对南京**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项目投标条件,并在评标、议标时支持南京**公司承建,促使南京**公司顺利中标。2010年1月1日,南京**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就**广场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协议,项目标的为1.7亿元。

2010年1月份,为了感谢杨某某和李长锋的帮助,孔某某联系李长锋到其项目部拿钱,孔某某用大小两个纸箱分别装了300万元和100万元现金送给李长锋,李长锋收到现金后,将其中的200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某,并向杨某某谎称孔某某只送了300万元现金,李长锋自己留100万元,其余200万元给杨某某,杨某某同意了。李长锋收受该200万元后一直未予退还。杨某某收受该200万元后认为不妥,于次月告知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并将该200万元上交**房地产公司账户。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李长锋被滁州市琅琊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在留置期间,李长锋如实供述了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李长锋亲属以及杨某某将全部涉案赃款退缴至滁州市琅琊区监察委员会。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长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长锋伙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长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