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

规范通行秩序

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于2月28日开始对

电动车违法行为

全面升级整治

整治对象

1、合标电动自行车;

2、“超标”电动车(两轮);

3、电动轮椅车;

4、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5、电动汽车;

6、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含老年代步车)。

二、整治内容

1、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载人和物、横穿马路、骑车看手机、不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2、加装遮阳棚、遮阳伞;

3、无牌无证、改装、载客等违法行为;

4、乱鸣笛、飙车、人力三轮车加装电动装置等违法行为。

三、处罚标准

1、电动三、四轮车无牌上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12分,无证驾驶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非法改装罚款500元;

2、电动三、四轮车乱鸣笛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电动车(两轮)闯红灯、超载人和物、加装遮阳棚、遮阳伞的,人力三轮车加装电动装置的罚款50元;

4、电动车(两轮)逆向行驶、横穿马路、骑车看手机、不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放的罚款20元;

依据丹江口市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核发工作的通告》(丹政发[2019]14号)通告要求。2022年4月15日后,“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结束,严禁上路行驶,仍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罚、扣押。广大市民需提前对持有的“超标”电动车进行妥善处置。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号牌

登记核发工作的通告

丹政发〔2019〕14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按照《十堰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我市决定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

二、对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列入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编制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全市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对2019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登记发放全市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2015年已在我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由车辆所有人交回备案登记证和号牌,比照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换发临时号牌,并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对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登记核发号牌,并禁止上路行驶。

三、市区设立市交警大队(新港大道)、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右岸驾考中心)、市交警大队第一中队(丹江大道老车站对面)、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原丹赵路派出所)等4个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服务点。

四、集中登记工作结束后,购买的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在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正常登记上牌,我市2015年办理的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牌证同时废止,并禁止上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带牌销售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五、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服务咨询电话:0719—5222611(市交警大队);0719—5229173(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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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出行你我他

望广大市民朋友

严格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

道路通行环境

来源/水都网

编辑/饶坤 责编/卢静 终审/周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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