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Renos”轮机舱火灾推定全损及SCOPIC费用疏证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2012年8月23日,“Renos”轮在红海航行时机舱发生火灾,受损严重。船东按LOF 2011委托救助人进行救助,其中并入了SCOPIC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ause)。船东认为船舶构成推定全损并向船舶保险人递交了委付通知,但保险人拒绝接受并认为船舶不构成推定全损。双方争议问题有二:(1)推定全损认定是否应计入委付通知递交前发生的费用?(2)推定全损认定是否应计入救助费用中的SCOPIC费用?

英国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均认为推定全损认定应计入委付通知递交前发生的费用,并应计入救助费用中的SCOPIC费用。英国最高法院提审本案,案号:[2019] UKSC 29,在第一个问题上维持原判,但在第二个问题上改判推定全损认定不应计入SCOPIC费用。是为“Renos”轮案,其法律论证路径分别如下:

(一)问题1法律论证路径

1、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关于推定全损及委付之规定及其解释。

2、推定全损及委付通知问题相关先例。

(1)推定全损认定在时间上应回溯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时;

(2)如委付通知递交及起诉时推定全损已不复存在而仅有部分损失或根本没有损失,按保险合同补偿性特征,被保险人只能按同等损失受偿;

(3)保险人不得通过垫付部分费用而解除其按推定全损赔付之责任。

3、推定全损认定应计入委付通知递交前发生的费用。

(二)问题2法律论证路径

1、海难救助及SCOPIC条款简史与现状。

2、SCOPIC条款文本与宗旨。

3、推定全损认定不应计入SCOPIC费用

关键词:推定全损委付SCOPIC费用海难救助

2012年8月23日,“Renos”轮(下称“R轮”)承运货物在红海航行时机舱发生火灾,受损严重。同日,船东按LOF 2011[Lloyd’s Open Form (No Cure-No Pay)]委托救助人将R轮拖带至阿代比耶港(Adabiya)卸下货物后再拖至苏伊士结束救助作业,其中并入了SCOPIC条款(SpecialCompensation,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ause,特别补偿及保赔条款)。R轮在苏伊士期间,船东雇佣了一艘拖轮全程看护并计划将其拖至修船厂或拆废钢处。

事故发生后,船东认为R轮构成推定全损并于2013年2月1日向船舶保险人递交了委付通知,当时R轮仍在苏伊士,但保险人拒绝接受并认为R轮不构成推定全损。

本案中,各方均承认本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并查明:(1)R轮船壳险保单约定保险价值为1200万美元,险别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10/83);(2)R轮“海损修理费用”据评估在9,079,533.05美元至11,248,311.20美元之间;(3)R轮救助报酬总额中约一半为SCOPIC费用;如不计SCOPIC费用,其他救助费用和上述“海损修理费用”合计在11,820,260.05美元至13,989,038.20美元之间。

双方争议问题有二:

1、推定全损认定是否应计入委付通知递交前发生的费用?

2、推定全损认定是否应计入救助费用中的SCOPIC费用?

英国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均认为推定全损认定应计入委付通知递交前发生的费用,并应计入救助费用中的SCOPIC费用。英国最高法院提审本案,案号:[2019] UKSC 29,在第一个问题上维持原判,但在第二个问题上改判推定全损认定不应计入SCOPIC费用。是为“Renos”轮案,其法律论证路径分别如下。

一、推定全损认定是否应计入委付通知递交前发生的费用?

(一)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关于推定全损及委付之规定及其解释

参判决第4节,推定全损及委付相关规定由《1906海上保险法》第60至63条成文法化,具体规定如下:

60.推定全损定义

(1)除保险单另有明确约定外,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其在费用发生时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2)具体来说,下列情形构成推定全损:

(i)因承保风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船舶或货物的占有,且(a)其不大可能收回船舶或货物;或(b)收回船舶或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时价值;或者

(ii)船舶受损的,因承保风险使其严重受损致使修理费用将超过修复时价值。在估算修理费用时,不应扣减应由其他利益方分摊的共同海损,但应计入船舶如修理将来应付的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分摊;

61. 推定全损的效果

若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将其视为部分损失,也可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将该损失视为实际全损。

62. 委付通知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选择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的,须递交委付通知。被保险人未递交委付通知的,该损失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2)委付通知可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或部分书面部分口头形式,可以任何措辞表明被保险人愿将保险标的中的保险利益无条件委付给保险人。

(3)委付通知须在收到可靠的损失消息后以合理谨慎递交,但如对消息存疑,被保险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查询。

(4)委付通知妥当递交后,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

(5)保险人接受委付可以明示,也可通过行动表示。保险人收到委付通知后保持沉默,不得视为接受。

(6)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接受委付应最终承认损失责任和通知充分性。

(7)被保险人收到损失消息时,如向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保险人已无获益可能,则无需递交委付通知。

(8)保险人可放弃要求被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的权利。

(9)保险人将其风险安排再保险的,无需递交委付通知。

63. 委付的效果

(1)如委付有效,保险人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剩余利益,以及与其有关的所有财产权益。

(2)一旦委付船舶,保险人有权获得正在赚取和引起损失的事故发生后收取的任何运费,减去在引起损失的事故发生后为获得该运费所支付的费用;如船舶所载货物属于船舶所有人,保险人有权收取引起损失的事故发生后运输货物的合理报酬。

参第11节,推定全损是一种确定赔偿方式的法律机制。按《1906海上保险法》第56(1)条,保险损失要么是全损,要么是部分损失,全损之外任何损失均为部分损失。推定全损是一种在经济上等同于全损的部分损失,可由被保险人任选其一。财产保险下一般赔偿方式为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贬值。《1906海上保险法》第69条规定,损失赔偿包括已修理海损部分的合理修理费用和未修理海损部分的合理贬值。换言之,本应采取的修理合理费用可作为船舶贬值。因此,如合理修理费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之法律定义假设船舶价值为零,构成经济上而非物理上全损。

参第13和14节,《1906海上保险法》第60(2)(ii)条所述损失原则上是指保险事故引起的全部损失,其何时发生无关紧要。假如这些损失受委付通知递交时间影响,那将会令人惊讶。首先,即使存在推定全损,委付通知也并非总是需要。其次,按《1906海上保险法》第61条,推定全损必定先存在,然后才产生被保险人选择将其作为部分损失还是全损的问题。

(二)推定全损及委付通知问题相关先例

1、推定全损认定在时间上应回溯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时

参判决第14节,英国上议院在Robertson v Petros M Nomikos Ltd [1939] AC371先例中认定,递交委付通知并非认定推定全损的先决条件,而只是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人索赔的先决条件。Wright勋爵继续指出,推定全损在时间上应回溯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就开始累积,即使具体情况后续才能确定。如被保险人妥当递交了委付通知,则损失在时间上应回溯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时”。

2、如委付通知递交及起诉时推定全损已不复存在而仅有部分损失或根本没有损失,按保险合同补偿性特征,被保险人只能按同等损失受偿。

参判决第16节,Hamilton v Mendes先例中,“Selby”轮先由法国捕获,几周后获释。被保险人同时收到了捕获和获释消息,并递交了委付通知。Mansfield勋爵认定,“原告诉请应建立在其起诉时实际损失补偿之上。在补偿性合同下,若终局事件已确定损失仅为部分损失甚至根本没有损失,索赔全损与理相悖。不论损失最终是什么,全部还是部分,只能按同等程度补偿;若在事故中并无损失而要求损害赔偿,这本身就自相矛盾”。

Bainbridge v Neilson (1808) 10 East 329先例中,船舶被捕获后,被保险人认为该船构成推定全损并向保险人递交了委付通知,但在起诉前得知该船已获释。Ellenborough勋爵认定该船“在委付通知递交之时假设的全损已不复存在,仅是产生了少许救助费,这才是原告按本案补偿性合同有权获赔的实际金额”。

现代指导性先例为英国上诉法院Polurrian Steamship Co Ltd v Young [1915] 1KB 922先例,其认定《1906海上保险法》并未改变上述认定。

3、保险人不得通过垫付部分费用而解除其按推定全损赔付之责任。

参判决第18节,英国上议院Sailing Ship “BLAIRMORE” Co Ltd v Macredie [1898] AC 593先例中,“Blairmore”轮在三藩湾锚泊时因风暴沉没,船东将其委付给保险人,并认为该轮在委付通知递交时构成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到委付通知后自付费用进行了打捞并据此主张该轮在起诉时仅为部分损失。Watson勋爵解释到,保险人不得“通过慷慨介入并承担本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部分费用而解除其按推定全损赔付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关费用,这并不会减少其损失金额,且与保险人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并无二致。

(三)推定全损认定应计入委付通知递交前发生的费用

参判决第19节,船舶推定全损认定意义上的“海损修理费用”包括R轮机舱火灾事故后发生的所有合理救助费用、守护费用以及预估修理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认为部分海损修理费用在委付通知递交前已发生就不应再认定,故按《1906海上保险法》第60(2)(ii)条认定推定全损时应计入之。

二、推定全损认定是否应计入救助费用中的SCOPIC费用?

(一)海难救助及SCOPIC条款简史与现状

参判决第21节,历史上,救助报酬仅按救助作业中获救财产为基准支付,也就是船舶及其货物;救助人不得从其他目的救助作业中获取报酬,如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实际上,救助人在一些案件中还使自己陷于这种责任中。

1978年“Amoco Cadia”轮在法国大西洋海岸搁浅后,LOF 1980版开始为载货油轮救助人增加救助报酬率制定专门条款。但当时相关法律并无变更,直至《1989国际救助公约》,其按英国《1995商业航运法》第224(1)条对英国生效。

《1989国际救助公约》第8(1)(b)条规定,救助人在从事救助作业过程中有义务“尽合理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第13(1)条对救助报酬评估进行规定,并表明其应反映“救助人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技巧和努力”;按第14(1)条,救助人有权要求船东支付“特别补偿”,相当于第8(1)(b)条义务下报酬。

《1989国际救助公约》设定机制并未如其希望那样成功,主要是因为第14(1)条并未对环境保护方面救助作业提供利润因素。

因此,LOF于1999年增加了SCOPIC条款,基于商业费率为救助作业提供补偿。在现行版本中其为LOF 2011之附件,几乎为救助作业统一采用。

参判决第21节,救助报酬应按海商法支付,独立于合同,但在实务中多年来均按LOF及其后续版本支付。

(二)SCOPIC条款文本与宗旨

参判决第22节,LOF 2011由A条款对传统救助作业进行规定,即“救助财产”之作业,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燃油、储备及船上任何其他财产(特定物品除外),并将这些财产拖至约定地点或者在无约定时拖至安全地点;另由B条款规定,“救助方在从事救助作业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并由C条款规定,除非另有约定,SCOPIC条款视为并入。

本案中,SCOPIC条款关键部分是其第5和6条。第5条规定应按附件A所列费率评估全部救助作业(包括环境保护所要求的救助作业)救助报酬;第6条规定救助人的基本报酬应按《1989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进行评估,但如按第5条评估的救助报酬超过了按《1989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评估的基本报酬,超过部分由船东另行单独支付;换言之,此部分救助报酬不应由其他获救财产方分摊。这反映出SCOPIC费用旨在避免环境损害,且为船东自身责任,并非在船壳险下承保,而属于船东保赔险。与此相应,SCOPIC条款第15条规定,“超出《1989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下救助报酬的SCOPIC费用不应列入共同海损费用,应由船东单独承担,相关索赔不论直接或间接、不论通过赔偿或追偿或者任何其他事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也不属于船壳险承保范围”。

参判决第25和26节,SCOPIC费用的客观目的并非为了船舶能够得到修理,而是船东应承担的潜在环境污染责任。这种目的与保险标的即船壳无关,其并非船舶损坏的构成部分,也与海损修理无关。船壳保险人与保赔协会之间传统风险划分亦将环境责任归属于保赔协会,这体现在SCOPIC条款第15条。

(三)推定全损认定不应计入SCOPIC费用

参判决第27节,结论是有必要识别相关费用目的何在。具体来说,SCOPIC费用并非《1906海上保险法》第60(2)(ii)节意义上“海损修理费用”或者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第19.2条意义上“恢复和/或修理费用”,因其目的与船壳修理或其重置无关,是故推定全损认定不应计入SCOPIC费用。

任5,于广州

2022年2月27日

【投稿】、【提供线索】、【转载请后台留言或电邮投稿,主题格式为【投稿】+文章标题,发送至media@xindemarine.com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