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的体现,并且股权比例越大对公司的控制权越大。现实中有些大股东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会弃小股东的利益于不顾,而小股东又往往单打独斗,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最终由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那小股东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非也!《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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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协议》范本及各条款深度解析

先说一下什么是一致行动人。顾名思义,广义的一致行动人就是指通过协议等方式各方承诺在某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记载各方承诺内容的法律文书。

公司股东签署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简单说就是抱起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惩罚。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比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公司主要股东按一般理解应该是这些股东的股份加起来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0%,或者他们的对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投票权超过50%。如果这样一伙儿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那就是在告诉外界:我们几个联合起来做出的决定将会是统一,无法分裂的,也是代表公司的最终决定(除非重大事项需要更多股权的时候,比如三分之二的股权,具体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约定的),其他人可以提意见,但基本也就止于提意见了。

公司治理结构强健,适合做一些长远的业务和布局,有利于战略发展。不利的是可能外部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觉得自己没有话语权而用脚投票。

从股东层面看,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是按照各方股份比例的多少来决策的,对持有股份多的人来说是有利的。如果是按照人头来投票的,则对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

另外,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在成为一致行动人之前他们各自的股份都没有超过30%,但加起来超过了,则会立刻触发要约收购,这是一个极其重大且后果巨大的动作,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章节,内容太多了我就不转了。简单说就是这几个股东将公开要约收购该上市该公司其余股东手里的所有股份(最少不低于5%),除非他们向有关部门申请豁免并得到批准。

一、一致行动协议要点分析

(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4)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

无论是主板上市还是新三板企业挂牌,均需要详细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明确控制权的稳定性。对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清晰的公司,在披露认定上述问题时较为简单。对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或没有绝对较高持股的情形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稳定性便产生界定困难。

在实践中,为项目操作需要或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的需要,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从而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治理机构的稳定。

在实践中,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公司股东还可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人,共同成为公司的控制人,或者通过签署委托协议,委托某一股东行使其他股东的权利。一致行动协议也是用来确认公司的控制权及核查控制权稳定性的因素。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主要旨在明确、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将会存在如下要点信息:

(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如果其他小股东为保证对公司的影响力,同样也可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如江海股份002484,该公司IPO前,公司股东香港亿威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其他47名境内自然人(中方股东)股东合计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但根据该公司披露信息,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而非香港亿威单独控制。

其具体原因就是中方47名自然人股东其中46名自然人已签署《委托协议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这样公司形成了2大表决主体,即香港亿威与陈卫东代表的自然人股东。相似案例欧萨咨询(430319)

(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因此在确认一致行动协议是要明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一般情况的一致行动协议均采用此种认定方式。如星奥股份(430574)案例,杨亚中、李明勇、陈斌3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4%、33%、33%,均对公司形成重大影响;但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正是因为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公司控制权问题。

(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实践操作中,部分《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如星奥股份(430574);也存在部分第二大、第三大股东为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如欧萨咨询(430319),该公司股东国淳创投持有公司30.71%股份,王小兵持有公司25.93%股份,张朝一持有公司25.93%股份,伍波持有公司6.22%股份,夏志玲持有公司6.22%股份,国际创投持有公司5.00%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淳创投,但股东王小兵与张朝一签有《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将其二人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

一致行动旨在约定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提案、表决等行为保持一致行动,换言之,一致行动人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达成一致的表决意见。因此,在一致行动协议中应该明确一致表决意见形成的方式。具体的约定方式多种多样,但矛盾解决方式要切实可行且避免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

如江海股份(002484),公司46名自然人股东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行使上述权利时,47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后由董事长陈卫东先生按照统一表决意见(占所有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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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利弊权衡: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到位,一致行动协议适合做一些长远的业务和布局,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有利的;不利的是可能外部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觉得自己没有话语权而用脚投票。

从股东层面看,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是按照各方股份比例的多少来决策的,对持有股份多的人来说是有利的;如果是按照人头来投票的,则对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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