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经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指定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南京江北地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宁中法〔2022〕35号公告,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3月1日开始管辖涉外商事案件。

根据上级法院的批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发生在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诉讼标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不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对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由南京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编辑: 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