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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大草原(图片来源于网络)

春风吹化冬季的寒冷,

让蛰伏了一个冬天的富川人迫不及待想出来活动,

景色优美的“大草原”自然成为不少人的目标。

有的人在“大草原”上踏青,

有的人则瞄上了那里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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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大草原(图片来源于网络)

居住在富川古城镇的何某在富川“大草原”(位于莲山镇沙洲村西南面龟石水库)浅滩处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被热心群众发现并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拘留。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件,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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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29日,富川一男子何某在“大草原”浅滩处(属禁渔水域范围)用电鱼机、逆变器、手抄网等工具非法捕鱼5.4公斤被提起公诉,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评估,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评估金额为人民币9064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赔偿相应渔业资源修复金购买鱼苗进行放流,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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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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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使用的非法捕捞工具

增殖放流 修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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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龟石水库毛家码头水域进行放流

“你知道在广西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吗?”

庭审上,面对法官的严肃地质问,被告人何某十分懊悔,原本他仅仅只是嘴馋,贪念“大草原”上野生鱼的鲜美,却没想到这一个错误举动是违法行为:“我之前不知道,我是今天被抓了才知道的!我现在意识到了,禁渔期期间电鱼机电鱼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我认识到我自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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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用于增殖放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富川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电鱼是一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浮游生物、微生物数量增多,严重破坏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禁渔期间,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禁渔制度,严禁实施电鱼或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公告声明:
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康志威

编辑:康志威

审核:黄正强

【2022年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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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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