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57349号“亮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98976号重审第0000005149号

申请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98976号《关于第45757349号“亮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诉争商标不再存在在先的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6327号“亮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1]第0000147881号撤销复审决定在人造树脂(半成品)、有机玻璃、塑料板、塑料杆、塑料条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乳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1年12月30日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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