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贵州在行动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的重要指示精神,贵州省委省政府牢牢把握新国发2号文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政治意义,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聚焦“六稳”“六保”关键环节,积极找准贵州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密钥,安排部署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起草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计划,以“做多增量、优化存量、壮大体量、提升质量”为目标,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努力开创贵州高质量发展新的“黄金十年”。
“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将开设“贵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专栏,重点介绍相关政策法规,以及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中的亮点举措、工作进展及成果成效。自本期开始,将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第1期)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公布第746号令,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中简称“《条例》”)。
《条例》通过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细化提炼55个具体条款,对市场主体登记全过程全流程进行了重新定义。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条例》在更多方面释放了登记便利。其中,有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亮点,一是首设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二是新增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歇业权”。
那么,怎么理解这里的“歇业”呢?要满足什么条件吗?如果要申请歇业,如何办理?
《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又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还规定,“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想要联系已经歇业的市场主体,怎么办?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条例》第九条中,新增备案事项有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那么,哪些是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呢?
这里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对了!上述范围中没有包含个体工商户哦,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当然,最最重要的是,信息备案一定要真实、一定要准确、一定要完整哦!
好了,今天的介绍就到这里,下期再见吧!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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