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覃仕林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宗不予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其中,债务人李某负债达970万元,但其离婚前夫妻双方财产足以偿还当前债务,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故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另一债务人李某未能对其负债230万元举证说明原因,深圳中院同样“不予受理”。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经济再生机会的法律制度,是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救济路径。为防止不诚信的债务人滥用法律程序达到逃废债目的,应当对债务人诚信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具体个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全面严格审查,严防破产欺诈

南都记者从深圳中院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强调对诚实债务人的保护,以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案件中,对债务人的审查严格适用了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如实陈述其破产原因并举证证明。

据了解,债务人诚实披露破产原因等破产信息,是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的前提,同时贯彻于个人破产程序的始终。个人破产必须具备程序正当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结果的正当性。严格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诚信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破产审判公信力,是保证个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