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外部找人来干活时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双方的劳动性质。如果是雇佣关系,则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那么企业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企业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失的,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更清楚、直观地了解这其中的法律界定,一起来看一起案例吧。
潍坊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光明电力)需要运送施工材料,于是找来了运输车司机曹某某和叉车司机方某某,约定由他们两人使用各自的车辆共同完成电缆盘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其中,曹某某的计酬方式为运输次数,方某某的计酬方式为叉一个电缆盘100元。
在装载施工材料时,方某某用叉车叉起电缆盘,曹某某在电缆盘底下垫面包砖,不料此时电缆盘从叉车上滑落,将曹某某手指砸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9级,确定的相关损失约为二十三万四千余元。
此后曹某某将方某某和潍坊光明电力一起诉至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潍坊光明电力辩称与曹某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其选任亦无过错,事故的发生是由叉车司机方某某造成的,是直接侵权人,应由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曹某某自己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潍坊光明电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用工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过错,潍坊光明电力确实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也确认了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因为双方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未提供劳动工具和限定工作时长,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但是法庭最终还是判定潍坊光明电力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确实有过错存在:叉车司机方某某并没有驾驶叉车的资质,而潍坊光明电力也没有审查其资质。
法庭认为,方某某在操作叉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电缆盘子滑落,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曹某某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曹某某作为具有正常判断分析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被挑起的电缆盘子可能存在滑落的风险,但是曹某某在垫面包砖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未对自身人身安全予以保障、未对危险源予以合理防控的情况下垫面包砖,存在一定的过失,故亦应对自己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叉车司机方某某承担50%的责任,伤者曹某某承担30%的责任,潍坊光明电力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本案很清楚地说明,用工单位在承揽关系中的免责是有限的,仅限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在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并不都像本案这么清晰,相关的争议往往成为焦点。实际上,要准确划分两种关系,可以首先看合同约定,以合同约定为主。如果没有约定,则看报酬的支付,以使用劳务为付酬条件的应视为雇佣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付酬条件的,则是承揽关系。如果付酬条件无法区分的话,那就从工作的完成与人身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提供工具和设备的主体、获取的报酬是否与同行业的一般标准存在明显的差额以及一方提供劳务是否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这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文/董楠
编辑:王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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