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开设的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
账户内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划拨。
这不,
就有企业以此为由申请解封账户资金,
结果却被法院驳回,
这是为什么呢?
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秦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长沙某房地产公司、上海某装饰公司、上海某建筑公司诉至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之后,上海某建筑公司不服该保全行为,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上海某建筑公司复议称,酿成该分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长沙某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给上海某装饰公司,上海某装饰公司亦没有支付劳务款给上海某建筑公司,导致作为劳务公司的上海某建筑公司无钱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因此上海某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冻结的账户系另一公司委托其代发的其他项目农民工工资,故请求对冻结的账户进行解封。
法院认为
宁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由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在案件一审开庭前,上海某建筑公司以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本案所涉被冻结账户没有特殊专用标识,在形式上不属于限制查封冻结的账户范围;在内容上,申请人提交的入账回单注明款项性质为“劳务费”,工资表也未加盖印章,汇入款项是否系农民工工资并不明确。如汇入款项确属农民工工资,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应直接支付给对应项目农民工本人,如有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非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亦属违规,不应受到关于限制查封、冻结、划拨的特殊法律保护。
据此,宁乡法院驳回了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复议请求。
宁乡经开区巡回法庭 周纳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如下事项:
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上述规定是一个整体,旨在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安全,从源头上杜绝农民工欠薪事件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违规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开设账户但不执行直接发放工资制度等行为。
本案中上海某建筑公司企图利用农民工工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逃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本院裁定明确若专用账户委托非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不受关于限制查封、冻结、划拨的特殊法律保护,旨在引导相关企业今后严格遵守农民工工资保障各项制度,让农民工安“薪”生产生活。
与此同时,也特别提醒各位农民工朋友注意,务必妥善保管好用于收取工资的银行卡与密码,若擅自交付工头或建设工程领域有关单位,任由他人套取卡内资金导致农民工未实际获得薪资时,将极大增加自身讨薪维权成本。如在务工过程中,遭遇他人强迫、引诱提供用于收取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和密码的,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楼上养狗带来噪音和异味,楼下邻居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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