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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简阳市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结束后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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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陈某某:“我认罪认罚,我错了,我悔过,我早一点出去修复土地打造,请村民原谅我!”

案例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为四川正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31日,该公司与简阳市石钟镇长沟村3组村民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租用简阳市长沟村三组耕地61.62亩用于种植,租期9年”,此后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安排人员在该租用耕地上面倾倒堆放建筑工地运来的渣土,并收取费用牟利。

土地绿化和水土保持能力被削弱,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这表示陈某某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护耕地是

维护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可见耕地保护关系到我国的

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

任何破坏耕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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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在简阳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经验收合格;

请求判令若被告陈某某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则由陈某某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452584.04元,赔偿至简阳市财政专户,由第三方公司代为修复。修复(复垦)过程中产生的修复效果评估、验收、检测等所有相关费用由陈某某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评估鉴定费用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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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倾倒堆放渣土,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故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其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在简阳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评估鉴定费用29万元,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承担修复效果评估、验收、检测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占用耕地倾倒堆放渣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还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此案例告诫广大公民

主动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切莫以身试法

如遇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的违法行为

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

记者 | 万健华 张定娥(实习)

编辑 | 侯佩茹 胡禹

责任编辑 | 曹礼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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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涉及版权、新闻线索等事宜请联系028—27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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