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区的胡女士,是一家化妆品店的员工,这天跟着老板去垫江做团建活动,过程一切顺利,可当他们返程时,却发生了意外。老板开车在经过一个上坡时,动力不足上不去,导致车子熄火,翻到了沟里,撞上了旁边的大树。
老板没有受伤,但是胡女士却是全身多处受伤。当时胡女士躺在车里动弹不得,被老板紧急送往了医院,经过检查得知,胡女士腰椎骨折。经过交警勘查后认定,是门店老板操作不当所致,需要负全部责任。
在胡女士治疗期间,医疗费和生活费都是门店老板支付的,第一个月给了3000元+500元营养费,第二个月给了2000元,可自此之后,她就告诉胡女士,以后除了医疗费,其他费用她不会再给了。
对于这个说法,胡女士并不认同,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门店老板甚至痛斥胡女士:
“我看你是想钱想疯了,想在我这里发财啊?”
胡女士无奈,只能找到记者,希望能讨个说法。老板王女士表示自己会继续给医疗费,但是至于其他的费用,她已经仁至义尽了,但胡女士认为自己是工伤,除了医疗费,应该还有其他赔偿费用。
王女士却表示,这不是工伤,这就是几个朋友一起聚会受的伤。双方各执一词,没能商量出个结果,最后,胡女士准备收集材料,去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来找王女士协商。
那么,这样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门店老板带胡女士去参加各个门店的团建,这是员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使得该团建活动与工作具有关联性。首先这个活动是公司组织的,鼓励或者要求其参加的,那么职工在公司团建过程中受伤,属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收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对此情况应当予以工伤认定。
所以,胡女士在申请认定工伤之后,可以向王女士索要医疗费及其他赔偿。
我们都知道很多团建项目,都伴有受伤的风险,怎么才能让团建不会成为团灭呢?
在团建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有以下几个判断标准:
① 是否具有强制性;
② 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组织;
③ 活动最主要目的是否为了工作或帮助企业更好经营。
若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公司必须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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