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源于司法文书裁判网,案件号(2019)苏01民终5330号(本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老王在江苏省某市工作,200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16年老王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了与老王的劳动关系,但老王从来没有缴纳过社保,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这老王心想啊,自己在这家公司辛苦工作15年,如果单位给自己缴纳社保费,自己现在不也一样定定心心领取每月几千元的养老金吗?

越想越不服气啊,老王到当地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补缴社保费不被受理,社保部门告诉他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就算受理了也无法补缴。然后老王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15年来的应缴未缴的社保费,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每月退休工资3000元,直至自己身故。

老王的要求合理合法吗?工作15年,公司从来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费导致他无法在退休年龄到达时享受退休金待遇,这社保也无法补缴了,老王要求公司将这15年的社保费算一算,给他钱,看起来没毛病!因为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费导致他无法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而且也因为政策的原因,要求公司每月支付退休养老金直到身故为止,情理上看起来也没有毛病!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吧!

劳动仲裁没有受理,不受理的原因是老王到达了退休年龄,且关于社保费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老王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是这么判决的: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本案中,老王自2002年1月入职,2004年2月1日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施行,公司应自2004年2月1日起为老王缴纳养老保险至其2016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公司未为老王缴纳养老保险,现因为政策的原因不能补缴养老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酌情赔偿的原则,法官行使了自由裁判权,公司应按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老王养老保险待遇损失78946元(78946元÷12个月×12个月)。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老王养老保险待遇损失78946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老王与公司均对判决结果不服。

老王认为,自己在公司连续工作15年,如果公司依法缴纳社保,自己本应当可以在退休年龄到达后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这个退休养老金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公司应当依法每月支付自己的退休金3000元每月直到自己身故,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老王养老保险待遇损失78946元,于法有据,判得对,老王要求公司应当依法每月支付自己的退休金3000元每月直至身故,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通过投诉补缴也因种种客观原因无法补缴,通过法院诉讼主张公司支付历年来的社保费补偿,一般可以得到支持的。二是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因为用人单位从来没有缴纳社保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退休养老金待遇直到身故,难以被支持,因为目前的法律规定中确实找不到相应依据。

来源:小吴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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