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虽然不会对被偷窥者的身体造成伤害,但会使被偷窥者承受巨大的心理。2006年,被偷窥过的受害者吴某便常常因此做噩梦,走在大街上,都觉得其他人可能看过她的私密视频,对她指指点点或者对她不怀好意,而偷窥者黄某却只被处了十天行政拘留,吴某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轻,无法让偷窥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时年24岁的吴某来自于湖南,在广州一边打工一边学习,而为了节省生活开支,吴某寄住在由亲戚提供的宿舍中,虽然房间的布置简陋,且卫生间是公用的,但吴某并没有多过计较,觉得能住就行,与其他两户人家也没有特别多的往来,但知道有男性住在隔壁,与女友同居。
2006年6月28日,吴某的好友到她的宿舍暂住,冲凉时也看到了热气器上有红色光在闪,但她的心理感到特别不舒服,仿佛有人能够通过这红光看她,便立马穿好衣物,找来了吴某。吴某表示自己在4月份就看到了有红光在热气器上闪,但她以为那是热气器内部的小电灯。
不过吴某的好友认为那并不是热气器内部的小电灯,心里隐隐感到不安,最终吴某决定把热水器拆开看个究竟,却发现里面有黑色塑料袋,并且吴某与好友在其中找到了一个形态小巧的仪器,像是针孔摄像头。
于是住在吴某隔壁的黄某,在卫生间中安装摄像头的事情便败露了。吴某崩溃报警,质问道:被熟人看见怎么活?据黄某交代,他看到吴某后便觉得吴某的身材好,因此起了坏心,在公用的卫生间中偷偷安装了针孔摄像头,然后每晚趁着女友上夜班的时候就偷窥吴某。
黄某的话令吴某恶心不已,一想到黄某透过摄像头偷窥她,便觉得毛骨悚然,如果不是这次好友产生怀疑,坚持要看个究竟,自己还不知道什么才会发觉。
之后,吴某迅速搬离了那处宿舍,但这事留给了吴某很大的心理阴影,吴某强烈的觉得黄某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损害了她的人格,所以吴某把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
但在当时,偷看他人的身体隐私,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隐私权”概念首次在世界上出现是在1890年,当时共同署名发表《论隐私权》一文的沃伦和布兰迪斯就表示,除了个人书信、手稿、日记等,思想、情感上的要求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
不过该如何定义?偷看别人的身体,是否侵权?在15年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还是空白的,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并没有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无法让黄某承担侵权责任,还只能通过《民法通则》里对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提起诉讼。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使用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事件的屡屡发生,人们对个人隐私愈发重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条便明确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也明确清晰了,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秘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从2010年7月起,被偷窥者便能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偷窥者支付侵权责任赔偿。
另外,对于淫秽物品传播的打击,我国要先于对“隐私权”概念的确定,如果黄某在偷窥过程中召集了其他人一起,或是把偷窥画面制成光碟等音像制品进行散播,则构成刑事犯罪。不过在本案中,警方接到报案后经过查证,黄某的行为还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因此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黄某处以了行政拘留。
这表明我国法律早就明确了偷窥他人是种违法行为。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值得一提的,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当死者的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偷窥事件依然还在发生,甚至形成了“产业链”,的确应当重视,除了偷窥者偷装摄像头,一些人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也可能被偷窥,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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