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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矿产品。 南宁海关缉私局供图

中新网南宁3月5日电 (许桂川)南宁海关缉私局5日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局隶属水口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出口矿石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彭某天、方某明、廖某神、彭某治、曾某缝等5人有期徒刑13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4月11日,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在南宁海关缉私局统一部署指挥下开展集中抓捕,一举打掉1个跨国走私出口矿石团伙,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

经查明,2018年以来,该团伙将越南人从国内购买的锑锭、硅铁、微碳铬铁等高价值矿石伪报成铝棒、铝线等低价值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逃避国家税收,牟取非法利益。经查证,该团伙走私出口锑锭、硅铁、微碳铬铁共计8183.445吨,案值1.7亿元。该案被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为二级挂牌督办案件。

南宁海关缉私局介绍,锑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出口受国家重点管制,大量走私锑品出口,不仅给正规贸易企业带来极大冲击,严重影响锑品贸易的正常秩序,还会严重削弱中国锑业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和国际竞争力,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该团伙以伪报品名方式将涉证涉税货物走私出境,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团伙妄想走“捷径”致富,最终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南宁海关缉私局表示,下一步,缉私局将持续加大对资源型货物走私的打击力度,为正规贸易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以上图文来源:中新网)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锑锭(未锻轧锑)HS 81101010 的监管条件是“4xy",即出口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将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择一重罪。所以,有一些案件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决,有一些则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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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硅铁,含硅量大于55%,小于90%,税号7202210010,出口关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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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铬铁,按重量计含碳量不超过4%,税号7202490000,出口关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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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量刑。个人起刑点,偷逃税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起刑点为20万元。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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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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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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