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可笑至极的强奸案。
“拿着,这是1000元,是我刚才和你发生性关系的报酬!”男子去小巷子找失足女进行性交易,没找到要找的人,竟然临时掳了一个女人并对其进行强奸,还很大方地给对方1000元作为“报酬”,这男子很显然是个法肓,却想钻法律的空子,没料到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件经过:
福建尤溪县男子林某,平日里吊儿郎当没有什么好品性,经常会做些匪夷所思的荒唐事,脑子热起来就不管社会伦理道德,甚至藐视法律做起些荒唐事。
有一天林某又有了生理需求,那嫖娼的老毛病又犯了,于是开车来到常去的小巷子里想找老熟人进行性交易,到了目的地没找到要找的交易对象,却遇到了要找的人的同伴韦某,于是林某叫住韦某帮助联系一下要找的失足女子,韦某也认出了是常来这里找乐子的主顾,于是没多想就打电话给同伴,但是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这时林某被欲望冲晕了头脑,他看到韦某长得也蛮漂亮的,于是有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于是对韦某说:“要不和你搞吧。”
韦某看了一眼色眯眯的林某很是嫌弃,她把林某抓住自己的手甩掉说:“我不认识你的。”说完转身要离开,没想到林某色胆包天竟然突然抱紧了韦某,不顾她的反抗直接把她推上了车,锁上车锁后驾车往山村方向行驶,韦某想开车门跳车,还一边着急的问林某想干嘛。
林某一直不搭话,直接把车开到一处僻路段,林某停下车来直接跑到了后面来威胁韦某:“我要和你做,不听我揍你。”
说完就猴急地爬上了韦某身上就扒拉她的衣服,韦某急得推搡林某,但力量太悬殊,裤子没一会就被扒拉下来了,林某趁她惊慌失措中抓住机会把她压着没一会就结合了。
第一次结束后,韦某又气又怒但又害怕林某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利,所以也就敢怒不敢言。
这时林某发泄完了性欲,突然好像想到了什么,他叫韦某打开微信收款码,韦某问他想干什么,林某一把抢过手机:“我做事也是有原则,你提供服务,我就得给服务费呀。”说完给韦某转了1000元。
韦某很不悦,感觉到无比的羞辱,但这时候也看不清形势不敢跟林某对着干,也只会只好假装默许收下那1000元。
没想到当林某精力旺盛,驾车载韦某准备返回时,途径一偏僻处时,又把车停了下来,韦某问他又想干嘛,林某说再来一次,韦某没办法,再次被林某折腾了一次,然后继续开车把韦某往回送。
这时候韦某担心林某会继续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来,趁林某开车的时候通过手机向其同事发送求助信息,幸好林某确实是真的送她回来,并没有继续做侵害她的事情。
经过这一通发泄,林某心满意足地去了一家饭店准备好好填填肚子,正在这个时候韦某的同事和韦某找了过来,一拥而上直接就把林某给摁倒在地上,随后报了警,这下林某饭没吃成,到被押到公安局喝茶去了。
没想到在审讯的时候,林某竟然理直气壮地说道:“我那不是强奸,她收了我1000元,我那只是嫖娼,我懂法!”
林某这话让所有人都笑掉大牙,一个法肓还想钻法律的空子?
最终林某因强奸罪被依法判处三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那么,林某表面上看来他与韦某发生性关系,是存在现金钱上的交易的,但又为何不是构成嫖娼,而是构成了强奸罪呢?这仅仅是林某自以为是,对嫖娼与强奸的定性做了歪曲的理解,完全就不懂两者的定义。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
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强奸罪。
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
实锤认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通俗的说法就是:只要两个人在主观上都有意发生性关系,并且发生性关系是有条件的,就是你得给我钱!而不管这个钱给了没有,给了之后不管性关系有没有发生,又或者正在发生突然发生意外不能再进行,都涉嫌卖淫嫖娼!
也就是主观上谈好了交易的价格,不管性关系有没有实际性的发生,只要主观上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均构成卖淫嫖娼。
案情事实:
回归到本案,林某去小巷子寻找失足女想做性交易,如果此行如愿,与失足女谈好价格,并进行性交易,毫无疑问,林某的行为必然是涉嫌卖淫嫖娼,但是实情并未按原计划进行,林某在没找到要交易的对像后,竟然暴力劫持韦某上车,用威胁的手段:“不听话小心我揍你”,并暴力控制韦某,在韦某极力反抗无果之下实行了性侵行为,很显然,林某的行为符合“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性侵犯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
而这里林某却自作聪明搞了一个小插曲,他以为这时候给韦某付一笔钱,这强奸的性质就变了,会认为变成卖淫嫖娼了,因为韦某收了我的钱呀!
“卖淫嫖娼”的行立要点: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具体表现在价格的谈妥,也就是说双方主观意思都是认可交易的发生的。
但是此案中,1000元只是林某单方面的行为,由此至终韦某并不认可与林某要进行性交易,在主观上林某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违背韦某的真实意愿的,韦某之所以当时对这1000元不作异议,令仅是出于自身安全考虑的权宜之计。
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根本不会因这1000元的荒唐举动而发生任何改变。
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林某强行劫持韦某,并连续两次对韦某进行强奸,这是强奸动作的连续性,只会按一个强奸罪名量刑,但是这却是一个量刑加重的情节,最终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八个月。
这个林某确实很天真,一个法肓竟然想钻法律的空子,自以为聪明却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所以哦,要想自己的人生没有污点,就别总想着干这种旁门左道的事情,堂堂正正地做人才能让你的人生无祸无灾。
对地本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延伸阅读:
又是一起男人没能控制下半身引发的刑事案件!
一男子找风尘女子嫖娼,正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女子突发状况,要求中途停止,男子没办法中途刹车,边继续做边道:“都进行一半了怎么可以中途退场?”,还很忘我地掐住女方脖子加快速度,没想到最终发生了惨剧,把自己亲自送进了牢房,要蹲一辈子了。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院)
案情经过:
事发深圳南山区,长期在外打工的小伙曹某一直单身,长期的性压抑却没有去找合适的发泄渠道,比如好好地去谈一场恋爱,偏偏就学会了些不一不四的坏习惯,比如经常到城中村去寻小姐服务,甚至结识些猪朋狗友,互相介绍服务资源。
万万没想到就是坏毛病害了自己。
事发当天夜里凌晨3点,寂寞难耐的曹某又想去找小姐服务了,但这大深夜的哪里找呀?于是他就想在网上找一个,找了一大圈没找到合适的,这个时候一个朋友给他推荐了杨某给曹某,朋友跟曹某说杨某这个女子可以,价格又公道。
于是曹某把杨某加上好友后谈妥了交易价格,杨某说她还可以上门服务,曹某听了立马要求杨某马上过来,曹某那精神劲在大半夜里都像打了鸡血一般。
杨某如约来到曹某家里,刚进门这曹某就感觉眼前一亮,这杨某果然如同朋友所介绍的那样,确实长得漂亮,这时他还爽快地先把600元费用付给了杨某。
于是两人二话不说就进入了正题,开始了性行为,可是正在曹某卖力苦干的时候,杨某感觉不适,于是要求停止继续发生性关系,这时的曹某兴致正浓,根本不知道曹某发生什么事,看杨某中途拒绝了服务,就有怒气,自己交了钱,哪里说不服务就不服务的,这是什么道理,这服务精神太差劲了,都没有职业道德。
于是他不顾杨某的极力反抗,而继续进行,甚至为了不让杨某动静闹得太大,竟然用手掐紧杨某的颈脖,然后继续蛮干,他完全就陶醉在自己的世界里,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要惹下大祸了,他太过于 忘我,没有注意杨某的糟糕状态。
等到曹某结束后,从杨某身上下来,他转身看了一下躺在床上一动不动的杨某,他顿时吓得魂飞魄散,只见杨某两眼已经开始往上翻了,这时他慌了手脚,意识到自己杀人了,这个时候他竟然想到逃跑,而不是着手救人拔打急救电话,而是害怕承担责任,竟然立马穿好衣服,穿上裤子直接提着裤腰带就逃离了出租房,连夜躲进了一家旅馆没敢回去。
这实在太荒唐了,但凡懂点法律,有点担当的人,遇到这种情况都应该直接先救人,拔打120,现在什么年代?一个大活人,到处是摄像头,你想逃到哪去?
最终因为杨某的朋友发现杨某一直没回,并且电话打了也一直处于没有人接的状态,他们都是做这行的,有一定的风险意识,见联系不上杨某,意识到可能出事了,随即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同时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曹某。上午11点左右,警方便在南山区某旅馆内将曹某抓获归案。
曹某到案后甚至辩解,他那是嫖娼,是给了钱的,双方是出于自愿,不应当判为强奸,很显然,这是对强奸罪定义的错误理解,也足以说明曹某根本就是不懂法。
随后曹某被检方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曹某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勉强捡回了一条命,但至少得在里面呆20-30年了,这辈子也算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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